百行孝為先,
重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父母在我們年幼生病時,
不辭辛勞地為我們奔波勞累。
當父母年老時,
我們也應該儘自己所能,
去攙扶他們、照顧他們。
但是近日在平武縣,
卻發生了這樣一件令人憂傷的事情:
9月13日,平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平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遺棄罪案件,案件被告人系本案被害人的四女一子。
小咚聽到這樣的新聞,
心裡實在是感到難受!
父母對我們有養育之恩,
晚年之際,居然被五名子女遺棄,
實在是令人心碎!
案件回顧
通過對全案證據的審閱及庭審查明:被害人張老太爺和其妻子趙某某育有四女一子,大女兒張某甲和兒子張某均結婚在遂寧生活,二女兒張某乙在豆叩鎮務農,三女兒張某丙在大印鎮生活,四女兒張某丁在平武縣經營生意。
2010年後,二女兒因父親脾氣不好,加之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裡缺一個守家的,便將母親接至自己家裡生活,
此後張老太爺便開始一個人獨居生活。2014年時,老人因身體不佳,居住環境差,長期無人照料,多次找到村組幹部希望能被評為低保戶,村組經過多次討論後遂同意了張老太爺的申請。
此後老人身體更是一日不如一日,村組幹部多次通知其子女回來商量贍養事宜,都遭到其子女相互推諉,甚至態度惡劣、或將電話直接拉黑。
2016年開始,老人頻繁因慢支氣炎、肺氣腫、腦供血不足、急性腸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療,生活也幾乎不能自理。村上幹部和衛生院醫護人員給予老人照料的同時,仍一直努力,試圖將其子女通知回家照顧父親,卻仍被推諉。
其中老太爺的兒子張某更是出言:
父親死了我就回來!父親現在是一個人一戶,你們村上必須把他管好,管不好我就要告你們!
五位子女都不願意照顧
年邁病弱的父親,
竟還將照顧父親的責任推給他人!
小咚看到這裡,
是既氣憤又心疼啊!
老人既傷心又無奈,到鎮上司法所表明內心,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幾個子女向自己盡贍養義務。
然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通知,仍然遭到了五被告人的推諉及拒絕,隨後司法所工作人員便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平武縣法律援助中心。怎料世事無常,不幾日,老人便在家中孤獨去世,歿年80歲。
五名子女的相互推脫,
最終得來的是老父親去世的消息,
讓旁人也非常震驚!
而他們對老父親的所作所為,
也將自己推上了法庭!
法庭裁決
庭審中,五位被告人均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為自己對父親的照顧確實不夠,現悔恨不已。
△庭審現場
平武縣法庭綜合考慮此案的具體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判決如下:
△對被告人張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對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丙、張某丁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其中被告人張某戊主觀惡性較深,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
小咚有話說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都說返老還童,每一位年邁的老人,都像是敏感單純的孩童,他們需要充足的糧食衣物,更需要子女的關心和照顧。
父母在我們年幼多病、姍姍學步的時候細心照料我們。反之當我們長大了、父母年老了,小咚希望大家能夠將心比心,在父母上了年紀需要人照料的時候,對他們多些耐心!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法律的強制義務,是道德的基本準則,也更是子女對父母情感的回饋。
“子欲養而親不待”太過悲哀,
小咚願天下所有父母,
都能在兒孫繞膝的幸福歲月裡
頤養天年,
在兒女相伴下,
健康地走人生路!
法律知識小講堂
法律中對贍養父母的主體如何界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二、繼子女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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