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行孝为先,
重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父母在我们年幼生病时,
不辞辛劳地为我们奔波劳累。
当父母年老时,
我们也应该尽自己所能,
去搀扶他们、照顾他们。
但是近日在平武县,
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忧伤的事情:
9月13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遗弃罪案件,案件被告人系本案被害人的四女一子。
小咚听到这样的新闻,
心里实在是感到难受!
父母对我们有养育之恩,
晚年之际,居然被五名子女遗弃,
实在是令人心碎!
案件回顾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阅及庭审查明:被害人张老太爷和其妻子赵某某育有四女一子,大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均结婚在遂宁生活,二女儿张某乙在豆叩镇务农,三女儿张某丙在大印镇生活,四女儿张某丁在平武县经营生意。
2010年后,二女儿因父亲脾气不好,加之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缺一个守家的,便将母亲接至自己家里生活,
此后张老太爷便开始一个人独居生活。2014年时,老人因身体不佳,居住环境差,长期无人照料,多次找到村组干部希望能被评为低保户,村组经过多次讨论后遂同意了张老太爷的申请。
此后老人身体更是一日不如一日,村组干部多次通知其子女回来商量赡养事宜,都遭到其子女相互推诿,甚至态度恶劣、或将电话直接拉黑。
2016年开始,老人频繁因慢支气炎、肺气肿、脑供血不足、急性肠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疗,生活也几乎不能自理。村上干部和卫生院医护人员给予老人照料的同时,仍一直努力,试图将其子女通知回家照顾父亲,却仍被推诿。
其中老太爷的儿子张某更是出言:
父亲死了我就回来!父亲现在是一个人一户,你们村上必须把他管好,管不好我就要告你们!
五位子女都不愿意照顾
年迈病弱的父亲,
竟还将照顾父亲的责任推给他人!
小咚看到这里,
是既气愤又心疼啊!
老人既伤心又无奈,到镇上司法所表明内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几个子女向自己尽赡养义务。
然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通知,仍然遭到了五被告人的推诿及拒绝,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怎料世事无常,不几日,老人便在家中孤独去世,殁年80岁。
五名子女的相互推脱,
最终得来的是老父亲去世的消息,
让旁人也非常震惊!
而他们对老父亲的所作所为,
也将自己推上了法庭!
法庭裁决
庭审中,五位被告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对父亲的照顾确实不够,现悔恨不已。
△庭审现场
平武县法庭综合考虑此案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判决如下:
△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其中被告人张某戊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小咚有话说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都说返老还童,每一位年迈的老人,都像是敏感单纯的孩童,他们需要充足的粮食衣物,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
父母在我们年幼多病、姗姗学步的时候细心照料我们。反之当我们长大了、父母年老了,小咚希望大家能够将心比心,在父母上了年纪需要人照料的时候,对他们多些耐心!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律的强制义务,是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更是子女对父母情感的回馈。
“子欲养而亲不待”太过悲哀,
小咚愿天下所有父母,
都能在儿孙绕膝的幸福岁月里
颐养天年,
在儿女相伴下,
健康地走人生路!
法律知识小讲堂
法律中对赡养父母的主体如何界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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