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論》對刑事案件的「無限正當防衛權」正義性的論述……

節選:第十八章...一個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裡的錢還不到十二個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

又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讓他在我下車的時候替我拿著,但及至我再度上車時,他拒絕把錢給我,反而在我要想收回時拔出劍來用強力保衛他佔有的錢。這個人實際對我造成的損害也許比前者意圖對我造成的損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但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殺死,而不能合法地對後者加以任何傷害。

...其理由是很明顯的,因為前者運用強力威脅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

這種損失是無可補償的,為防止這種損失,自然法便給我以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並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但是,在第二個場合,我的生命並不處於危境,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並可通過這個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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