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為人民服務服務農民


農村土地屬性有幾種,題主說的我就默認為是農民的承包土地。農民的承包土地在去年和今年已經基本完成了土地確權工作,本次確權工作是在二輪承包土地的基礎上開展的,人口增加和減少都不會讓確權土地增加和減少,確權後會給農民發不動產證。現在的土地承包期限是截止到2028年結束承包,但是去年十九大上習總書記說了全部在往後延續30年承包期限。對於題主說的土地沒有到期,村裡有沒有權利收回的問題,因為平原地區的農村土地比較廣袤,我也沒有去過平原不瞭解情況,這裡就說一下山區的農村土地情況,僅供大家參考,說的不對的地方,請大家諒解。

山區農村現在其實居住的人不多,都是老人和小孩在居住,年輕的勞動力都出去打工掙錢了,因此現在山區農村的土地很多都荒蕪了,對於這類荒蕪多年的承包土地,理論上來說村裡可以回收,但是在實際的山區農村是回收不了的,因為涉及的戶數太多了,面積太大了,而且容易引起很大的不穩定因素,在我所在的農村也有很多荒蕪的土地,對於這類土地我們的做法就是將連成片的土地,村委會牽頭進行土地流轉,租金全部給農戶。

農村的承包土地在農戶承包以後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比如承包的土地下面有礦石,你也不能開採,比如你想在承包土地上面建房,這些都是不允許的,如果你改變土地性質,這就不是回收土地這麼簡單了,而是違反法律了,要承擔法律責任。

農村有一類特殊的人群,五保戶,無兒無女由國家負責養老和送終,這類人的承包土地在當事人不在以後,都是由村裡收回,集體管理集體所有。

農村的承包土地在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時,必須無條件配合國家的建設,這類徵地一般都有紅頭文件下發,有補償標準的,這類是必須要收回的,對於徵地後的承包土地面積在該戶家庭成員人均不足3分土地的時候,政府要給該戶購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讓農戶在沒有過土地過少的情況下,有養老金可以拿,可以養老。

總之,農村的土地非常複雜,每個地方都有每個地方的問題,不是幾句話可以說清,也不是法律法規都可以解決的,都要從實際情況出發。


靈山農人小哥


我國曾對土地承包問題進行兩輪的調整。第一輪土地承包制是1983年開始的,承包期15年,第二輪則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30年,2027年土地承包期滿。2017年10月18日,國家宣佈: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暫時來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可以到2057年。近兩年各地正在進行的土地確權要求“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所以不管人數增減都不會再對耕田進行重新分配。

農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裡面規定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也就是承包期限內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但也有一些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如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同時一些沒有繼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也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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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沒有這種專斷權力,一切依《土地法》《土地承包法》處理,只要農戶不違法使用土地,任何單位無權收回農民的土地,雖然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村委會只有在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報經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收回。1,五保戶死亡後的承包地。2,荒廢倆年以上不種農作物的地。3,用於非農建設的地,改變農業用途的地。如耕地建宅,建廠,辦企業,出賣出租給非農經營的地。除此之外,國家建路,劃定區域規劃的公共佔用的土地,在於農戶協商好補賠價錢之後,由村統一辦理處置事宜,以外都無權收回農民土地。

土地有兩種屬性,一是國有,一是集體屬有,農村現實情況是集體所有,以村為一個集體單位,屬有集體成員都是夲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是主人,受憲法保護,有不可剝奪的權力。村民委員會只是本集體的管理者和維護者,一切尊從國家法律依法而為,接受上級機關和集體成員鑑督,沒有擴張權力,自定枉為的空間。不能隨意收回處置農民承包的土地,只能依法而行,接受檢督,並沒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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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不說虛的,針對問題談談農村的實際情況吧。

村委會無權收回農民土地。村委會只是民間自治組織,下轄多個自然村,其手中並沒有土地支配,所以這種所謂“收回權”無從談起。

農村土地都分佈在各自然村手中,即土地不出自然村,只有他們才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有權收回農民土地與否,由他們定奪。

共在一個盤子住,各守各業,井水不犯河水。現在很多地方撂荒田地比比皆是。低頭不見抬頭見,作為共村村民誰也不會提“收回”這個動義,你犯傻呀?

以前,承包地是要徵收農業稅的(公糧),有的農戶認為作土地沒划算,撂下土地舉家外出打工,既不打招呼也不交農業稅。各種稅費無著落,村裡又不能公攤,在這種情況下村小組收回這部分土地重新發包給願意承包的村民(注意:是願意,而不是缺土地)。那時節土地並沒有現在這麼金貴,很多村民都有放棄土地的念頭。緣於農業稅費太重,種地不划算。這也是造成現在很多失地農民的根本原因。

改變以上農村土地的窘況的根本原因就是:國家實施惠農政策,免徵農業稅。現在作土地不但不交公糧,而且還有土地附著的紅利“三農補貼”。現在還談收回農民手中土地是不切實際的。

以前收回土地的理由是農業稅費無著落,而現在這種理由已不復存在,人家土地經營的好壞與你何干?

只要不是絕戶,在農村現在還提“誰有權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不現實,其實這種情況也不存在。別忘了,農戶手中還有“尚方寶劍”:土地確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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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首先我們搞清楚一個事情,我國的土地按照性質分為兩種: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而村子裡的土地所有權,是歸整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作為村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那麼是不是說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村民的土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即使村委員是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合法的收回村民的土地,也要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按法律程序一步步來,不可武斷的讓土地使用者騰出土地。而且如果屬於上面的第一種情況,是要給土地使用者適當的經濟補償的。

另外請注意,上面所說的是“收回”而不是“徵收”,村委會是無權徵收土地的。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農民子弟,為農執筆。我是農墨,感謝關注!


農墨


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嗎?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公正公開分配給農民使用,確權後,承包期內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及所有權。但是,也並不是土地這樣就是“安全”的,農村土地使用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違反規定有可能被收回的!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①村民分配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棄耕拋荒2年以上,村委會有權收回。


②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閒置2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並重新歸還村集體重新分配。

③五保戶死亡(絕戶)的,由村委會收回土地

④承包期到期後,戶口不在村集體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並不再分配。

⑤在耕地非法建設,破壞耕地的,村委會有權要求恢復耕地,如多次警告勸阻不執行的,村委會向上級部門反應後有權收回土地。

我是豫見新農人,以上就是我的個人淺談觀點,若有不妥還請批評指正,歡迎關注我互動評論必回?

豫見新農人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農民在土地上種糧食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土地對每一個農民的意義非同一般,。物質方面來說,正是因為有了這塊土地,農民通過種莊稼給一家人提供足夠的糧食,多餘的部分賣出去來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支持著農村人家的經濟生活。從精神方面來說,正是因為土地的這種物質功能衍生出它的精神意味,很多農村的老人不願意去城裡和子女同住也是因為對土地的依戀,安土重遷、落葉歸根等思想,也正是對土地深深的眷戀才有的情感。不論是在從前還是現在,土地在農民的心理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

那麼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對於這個問題不能用簡單的一個“有權利”和“沒有權利”來回答這個問題,要視具體情況來看村委會是否有權收回農民的土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戶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

從這裡可以看出,農民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中依法承包下來的責任地,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當然也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的。

土地雖然承包給農民使用,但農民如何利用土地,國家為了保護已經確權的土地資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農戶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村委會有權收回已經確權的土地。

一是承包農民個體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的;二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三是農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四是承包農戶舉家遷入設區市居住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五是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情況的;六是出嫁女出嫁後在夫家再次取得承包土地的;七是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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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殊情況下村委會不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內土地屬於農民自己所有。而村委會想要收回土地則要召開村集體大會,一般來說政府徵地會收回土地,但會給村民一定的補助。那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下面就給大家講解一下。

1.農民自願放棄土地的承包權,這種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 自願放棄土地的承包權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村民應提前半年做書面申請。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村委會強制收回土地。

2.女兒出嫁到婆家又分得土地,孃家的土地可以收回 因為國家規定每個人只能擁有一戶的土地。如果在孃家已經分得土地的,在婆家並沒有分得土地,這種情況土地不可以收回。但如果在婆家分得土地的情況下,在孃家也擁有土地,這種情況下孃家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

3.以家庭為單位的戶口全部消亡 本著土地不增加不減少的情況,只要戶口中有一個成員存在的,那不管家裡多少地,都不可以收回。而如果一個家庭中所有的戶口都消亡了,那這時候土地就可以被自動收歸村委會。

4.戶口轉為地級市且全家為非農戶口 只要戶口中有一個成員沒有遷到地級市的,那這個村民就享有土地的承包權。如果戶口中全家都遷到小城鎮中,這種情況也不能收回土地,要按照村民的意願決定土地的去留。而只有所有成員都遷到地級市的,村委會才能把土地收回。

5.村民所在的土地連續兩年荒廢的,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 只要不滿足以上的條件,強制收回土地都是違法行為。如果大家生活中遇到這樣的事情,可以拿出自己的法律武器,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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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被徵收的事情時有發生,除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被國家徵收的情況以外,還有部分農民的土地莫名其妙被村委會徵收,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麼村委會是否有權徵收農民的土地呢?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後,如果村民遇到“強徵”、“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那麼,什麼情況下,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回收呢?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使用權進行回收,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使用標準後,村集體可以回收你的使用權。

1.空閒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註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註銷土地登記。

2.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這表明: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使用權這個,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一直使用,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如果真的遇到此類情況,建議村民及時委託相關專業律師代理維權,因為涉及到徵地、拆遷案件都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農民很容易陷入圈套!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農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

由此可見,農民在土地承包中依法承包下來的責任地,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關係上是平等的,村委會不過是村民自治的一個代表性的組織,在土地承包期內,不能也無權隨意收回或調整農民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否則就是違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作為村委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法定的程序才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農民個體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的;

二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

三是農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

四是承包農戶舉家遷入設區市居住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五是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情況的;

六是出嫁女出嫁後在夫家再次取得承包土地的;

七是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當承包農民出現上述這些情況時,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除此之外,村委會都無任何法律依據去收回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也不能調整農民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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