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本案主办律师:段福惠律师

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关键词

关键词公房承租人自建房以裁决促搬迁拆迁维权的根本目的、段福惠律师胜诉案例

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对于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的维持,很多当事人往往会感到疑惑,他们不是违法吗,怎么结果又是维持?那我们官司不是白打了吗?

别担心,段福慧律师告诉您,拆迁征收维权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有一些不同。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以赢得官司为终极目标,根本上来讲,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认识不到这个就是混淆了征收拆迁维权的目的。征收拆迁维权中,第一要务往往就是创造一个和拆迁方平等谈判的机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承租公房遭行政裁决强制腾退一案中,当事人李永胜(化名)因不满拆迁补偿收到强制腾退的行政裁决书。给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少,却还要被强制腾房?然而,李永胜并没有被对方出人意料的裁决吓到,而是及时地选择了求助于专业人士,北京征地拆迁资深维权律师——段福惠女士。案中,段律师并不是以追求复议改变、诉讼胜利为目标,并且对对此持疑的当事人进行了解说,征地拆迁维权的最终目的是争取理想补偿,通过多次复议、诉讼对拆迁方施压,

为被拆迁人赢得平等谈判的机会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最终,当事人通过和拆迁方谈判,赢得了满意补偿。


案情回放:

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在进行石景山区刘娘府综合改造C1地块项目建设中,北京市石景山住建委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核发了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东至规划苹果园大街北段,南至金顶北路,西至永定河引水渠南路,北至永定河引水渠南路,王永胜

承租的公房在此拆迁范围内。由于王永胜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向北京市石景山住建委申请行政裁决,2013年4月8日,石景山住建委就作出了行政裁决。

显然,行政裁决的结果对王永胜一家是不利的,裁决书要求其按期领款、搬迁、腾退房屋,这与王永胜的诉求背道而驰,给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少,却还要被强制腾房,王永胜不甘妥协,毅然决然要请律师维权。经过几番辗转,他找到拆迁征收领域的京城金牌律师段福惠,全权代理其拆迁维权事宜。

通过对案件的查阅问询研究,很据执业多年的经验,段律师发现这又是一起走行政裁决方式而迅速达致拆迁目的做法,所谓短、平、快,在此情形下,拆迁人往往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合理诉求,甚至视而不见,而其所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自然是极低的。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益,拆迁人真是打得一手“如意算盘”。

段律师却似乎

胸有成竹,她向王永胜表示只要掐住拆迁人的七寸,势必为维权破出一条道路来。那么,这个七寸是什么呢?


律师说案:

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办案第一辑:行政裁决复议、诉讼,寻法究理

接受王永胜的委托后,段律师没有片刻懈怠,迅即提起了行政裁决复议申请。这项法律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段律师经过对该案件的反复研究发现,该行政裁决涉嫌多处违法

首先,其内容有违法之处。如该裁决书中称被申请人逾期不搬迁、腾房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明显错误的,必须得经过复议、诉讼的期限方能够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样的低级错误足以让人贻笑大方。而且该行政裁决当中对王永胜的自建房忽略不计,而王永胜的自建房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建起来的,很明显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适当提高其拆迁补偿,然石景山住建委在裁决中居然在所不论,提都没提。

再者,真要公事公办,那么这行政裁决本身就是不该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承租人是不应当成为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的,王永胜正是承租的单位公房。按法律规定来走,拆迁人快拆快建的计划岂不是泡汤了?

……凡此种种,不必赘述。

然而,面对段律师鞭辟入里的论证,面对铁证在案,北京市住建委却维持了石景山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裁决。知道裁决结果后,段律师没有皱一丝眉头,案头疾书,向石景山区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复议被驳回,行政起诉如何呢?

办案第二辑:拆迁许可复议、诉讼,拖延时间

对于行政裁决复议的维持,王永胜不解,他们不是违法吗,怎么结果又是维持?段律师向其表示,拆迁征收维权与其他的案件有一些不同,很大程度上无论是复议、诉讼并不以复议改变、追求胜诉为终极目标,根本上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认识不到这个就是混淆了维权的目的,而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等不起的是拆迁人,所以应借机拖延时间,不断地向拆迁人施加压力,换取拆迁人的妥协,终而能在协调中达成维权目标。

在行政裁决复议案接近尾声之际,2013年5月27日,段律师向北京市住建委提起拆迁许可证及其续证复议申请。不出所料,北京市住建委依然维持了石景山住建委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

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拆迁人觳觫不安,功败垂成,裁决书中言明的收到该裁决书后16日内被申请人搬迁、腾退,但王永胜一家并没有搬出来。段律师随即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石景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段律师又起草了中止审理申请,拆迁许可证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与否,行政裁决案尚未审理完结,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就这样,一来二去,时间就像指缝中的沙,一点一点消耗殆尽。

办案第三辑:法官协调,协调功成

经过行政裁决、拆迁许可证的复议、诉讼,给拆迁人一方造成很大的压力,而且诉讼当中石景山区法院法官也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段律师的很多论证、依据都很有力,矛头直指拆迁人获颁的拆迁许可证,申请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实体、程序方面涉嫌多处违法。案件审理法官开始极力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调,问了拆迁人的意愿表示也愿意坐下来一起谈谈。其实之前法律进程中也有过几次协调,但拆迁人方很强硬,不愿意妥协。看来经过几轮交锋,胜利的天平向王永胜一方倾斜了过来。

在这次协调谈判中,王永胜客观而直接地表达了对于拆迁补偿的诉求,拆迁人也表示了达成协调的诚意,经过一番谈判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永胜的维权之路得以顺利告终,正应了那句古话“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律师点评:

学会三招,让拆迁方听得见被拆迁人的心声

结合本案,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等不起的是拆迁人,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尽可能多的法律途径借机拖延拆迁时间,不断地向拆迁方施加压力,以此换取拆迁方的妥协,最终在平等谈判中达成目标,赢来被拆迁人的胜利!这才是拆迁维权的根本目的!

在没有温度的证据面前,身份再悬殊的当事人也会被无差别对待!因此在这里,我们还要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请对了律师,您就拥有了最好的司法体系!”征收拆迁维权中,请律师往往就是创造一个和拆迁方平等谈判的机会!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专业人士通过对法的解读和运用,保护您的正当权益不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损害。而不要因一时的片面解读和过激方式导致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最终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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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28条第1款第3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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