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辭職的時候,拿的是N+1的經濟補償嗎?

經濟補償金中的N+1是什麼鬼?

結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了解到,N是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兩年則是兩個月,依此類推。

總體來說,解除合同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的情況包括5種:1.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就算員工提出離職,按法律規定,也是應該給予補償;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3.公司碰到特殊情況:比如破產、重組、吊銷執照等;4.員工碰到特殊情況:醫療期、不勝任工作;5.勞動合同變更等情況變化,協商不一致等。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員工主動辭職,不是“不幹活”或者“不稱職”,也沒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上解除合同,都規定要按“N”進行補償。

不過,有幾種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是拿不到任何賠償、補償的,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證明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但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說得通俗一點,“N+1”是實踐中大家通常所說的

經濟補償金加“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的表述就稍顯複雜了一些,這個“+1”稱為“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PS:很多HR及勞動者以為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單位均應當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再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謂的“N+1”,其實是一種誤解。不是都有1這些情形有:

你辭職的時候,拿的是N+1的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正宗的+1“代通知金”僅適用於3個解僱理由,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即a、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理由,b、不能勝任工作理由,c、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理由。

例如,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兩年,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那麼通常情況下,HR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向勞動者提出的離職補償“N”,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萬元;“N+1”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額外一個月的工資8000元,即2.4萬元;“2N”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萬元。

正宗的+1“代通知金”僅適用於3個解僱理由,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即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理由,不能勝任工作理由,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理由。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用人單位如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則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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