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科普第37期:初創企業常遇法律問題解答(一)

創業科普第37期:初創企業常遇法律問題解答(一)

問題一

你好,請問如果只有一個主意,怎麼和技術團隊合作好?

回答

步驟一,看看這個主意是否可以申請專利,越是一個創新的模式越有可能申請專利,作用也越大;

步驟二,先簽署保密協議;

步驟三,你要做一個選擇:

1)付錢給技術團隊;

2)讓技術團隊入股,全職或者半職工作;

3)設定好技術團隊的考核指標,比如技術性能、開發週期、人員穩定性。

當然,步驟二、三都要通過合同來實現,如果沒有正式簽署的合同,在微信、QQ中的聊天記錄也作準的。

問題二

如果我的營業範圍是企業諮詢,only企業諮詢,但我作為受託方(乙方,收錢的一方)簽署了一份軟件開發合同,那麼這樣的軟件開發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

有效的。

雖然從我們傳統的觀念來理解,在其位謀其政,不是幹軟件開發的企業,為何可以簽署軟件開發合同?

原因在於現在法院對於企業營業範圍已經不是非常關注,除非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具有特別資質才可以簽署的合同,只要不在限制範圍內的業務,任何公司都可以簽署合同、實際從事這個業務的。

問題三

我在創業的時候找投資方投了我200萬元,投資方佔了80%的股權,我佔20%股權。公司實際是我在運營,投資方並不參與運營。現在公司要融資了,新的投資方都不肯投我們公司,理由是原來的投資方佔股比例太高了。我想將投資方的股權比例降低,有什麼好的辦法沒有?

回答

悲劇啊。在創業的時候,因為我們沒有見過那麼一大筆資金,所以多數創業者會允許投資方作為大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拉創業者出來創業的時候,這樣的情況更常發生。

你要理解,新的投資方投資的並不完全是公司,而是運營團隊以及運營團隊所運營的公司業務,因此,當新的投資方發現自己投入的資金只佔了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權、大多數股權被另一個投資方掌握的時候,新的投資方通常不願意介入這樣的公司結構,因為新的投資方几乎沒有可能在公司中掌握話語權。

在這樣的情況下,通常我們針對小股東(創業者)的建議是:

1)與原來的投資方(80%股權的股東,大股東)協商,並簽署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通過N輪的融資,最終將大股東的比例降低為10%左右,而每一輪融資都用當時融資的估值的130%~150%由小股東以及新的投資方收購大股東的股權;

2)如果大股東簽署了上述的協議,則尋找新的投資方,要求新的投資方投入的資金,一部分用於收購大股東的股權,被收購的大股東的股權則在小股東和新的投資方之間進行一定比例的分配,另一部分資金則用於向公司增資;或者,如果大股東不同意簽署上述的協議,則小股東應考慮立即離開公司,並重新創業。

問題四

A公司與B公司計劃合作,並由A公司對一個產品提出方案、B公司組織生產並進行銷售,由B公司委託C公司進行設計、B公司向C公司付款20萬元設計費。合作過程中,A公司已經將產品方案申請了一件專利,由於B公司一直沒有與A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導致A公司的產品遲遲沒有推向市場、最終A公司希望與B公司終止合作。此時,A公司怎樣處理,對於A公司將產品推向市場是最為有利的?

回答

在這種情況下,既然A公司已經想和B公司終止合作了,那麼當然是儘快與B公司終止合作。A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不在於何時與B公司終止合作,而是如何處理與B公司終止合作之後的善後問題,這也是所有合同終止後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從A公司的角度看,因為與B公司之間沒有協議,所以不用擔心B公司起訴A公司,因為雙方實際上沒有開展實質性的合作。最多是B公司委託C公司開發的設計費由A公司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但這個金額可控,所以對A公司的影響不大。

但A公司一定比較關注其產品在市場的銷售情況。如果A公司的產品沒有市場,可能B公司也不會與A公司合作,既然B公司願意與A公司合作,那麼就表明這個產品對於B公司來說是有價值的。

所以,A公司對要擔心的問題是B公司自己組織生產,進一步可以擔心的是B公司與C公司繼續合作,並與A公司進行競爭。

為此,A公司應該加大其專利保護的力度,爭取多申請專利、形成一個專利保護池,將A公司的產品徹底地籠罩在專利保護之下,尤其是要多申請外觀設計、實用新型,這些雖然技術含量相對偏低,但卻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如果A公司能夠將C公司的設計成果接手過來,順勢與C公司合作,那就更加完美了。

作者 | 崔大狀

簡介:企業灣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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