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科普第38 期:初创企业常遇法律问题解答(二)

创业科普第38 期:初创企业常遇法律问题解答(二)

问题5

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要公开代码,这是否意味着已经把核心内容公开了?作为初创企业该如何应对?

崔大状:这个问题相对容易解决:我们一般在登记软件著作权的时候不会公开核心源代码。但这样你可能会担心,是不是就起不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了?我们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公开那些有自己显著编程风格的源代码,通过这些源代码很容易推断出其他未公开源代码也是同一个团队编写的。基于这样的方式来辅助确定版权问题。但我们赞同你的观点,不会公开核心源代码,尤其是核心算法。

问题6

创业团队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崔大状: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是从创业团队合伙人角度出发来回答的:只要股东之间确认投入的知识产权,就没有问题。因此,需要签署一个备忘录对某个股东的知识产权投资做一个确认。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如果是从投资方的角度考虑就比较复杂了,需要当面来咨询我。

问题7

刚成立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合伙人股权是按照出资比例和工作岗位设定的,如果细分,资金和岗位各占百分比多少对合伙人比较合适?

崔大状:不建议按照这种思路来考虑股权分配。我们认为更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不同合伙人对于公司的贡献确定各自的股权比例,然后要求大家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来出资。如果有人是只出资、不干活的,则另外去考虑(通常的做法是:先确定公司估值,然后根据出资人的比例确定他的股权比例,剩下的股权比例再在合伙人之间按照贡献度来分配)。这是通常的操作方法,只能供参考。股权比例说白了,还是股东之间自己约定,只要各股东同意,就没有问题。

问题8

在业务拓展中,会有新伙伴提出再成立新公司来处理由他带来的业务,这与在原公司参股主要区别和利弊是什么?

崔大状:一个创业公司往往有自己明确的主业,就是主营业务方向。如果新伙伴带来的业务是这个主业的,那么才可以考虑用创业公司来接单,否则我们一般不建议用创业公司来接单。如果不是主业的,一定是设立新公司来接单会比较好。此外,要考虑的问题的是:这个新伙伴是仅仅处理这个业务的?还是作为你们创业公司的合伙人出现,如果是长期的合伙人,那么可以考虑在原来的创业公司给他股权,但一定要考虑退出机制;如果不是长期的合伙人,那么建议用新公司来接纳他以及他的业务,通常的做法是新公司的大股东为原来的创业公司。

股权代持主要的问题是没法对抗第三人,但总体来说我们建议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这样操作简单。因此,在代持人(工商局上体现的股东)的个人信誉良好的情况,可以考虑股权代持。

问题9

多名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比例,是对等(平均)分配还是差异化分配比较好?

崔大状:首先股权分配没有绝对的规则,因为这是股东之间的问题,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了。有一种说法是投资机构不愿意投资给股权平均分配的创业公司,这只是事情的一个表现而已。实际上,投资机构最看重的始终是创业公司的业务本身,如果团队人员足够团结、业务足够好,那么即使股权是平均分配的,投资机构仍然会毫不犹豫地进行投资。

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创业公司的决策效率应该尽量高,所以我们推荐用一致行动人的方式来提高表决效率。这样做,一定会牺牲一定的公平,但更加符合创业公司的特点和气质。如果有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么即使股权是平均分配的但仍然可以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以及创业团队的效率。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更大的概率是一家创业公司里的股东总有股权比例的差异,因为每个人在创业公司里的角色是不同的,贡献也不会相同,所以在较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会不同。我建议发起人(项目召集人)要勇于主持股权分配的问题,不要过于羞涩。

作者 | 崔大状

简介:企业湾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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