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男子驾车追逐引发交通事故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六个月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罗某发生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驾车追逐、拦截他人,使他人车辆受损,结果也使自己被判刑。

2018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李某波驾驶车从渠县宝城镇到渠县县城,路过有庆镇龙头村跌马滩时,被路边一群众用石子砸中,李某波等人在下车查看过程中未关车门,导致后面罗某驾驶的面包车通过困难,于是,罗某驾车通过时用手关闭李某波车辆副驾驶门,因关车门的声音太大,李某波遂驾车追赶,并电话要求走在前面的朋友陈某拦截。当罗某行至中滩乡宋家店时,陈某、李某波两车将长安面包车逼停,李某波、张某、李某江等人下车将罗某拽出驾驶室,双方发生推搡。罗某的妻子给李某波等人道歉后,李某波等人才驾车离开。

罗某上车后很不服气,随后驾车追赶李某波等人。当行至渠县城南生命通道时,发现李某波驾车行驶在中间车道上,罗某驾车从其左边超车时向右猛打方向,长安车右后侧擦挂李某波的车左前侧后方,导致李某波的车辆失控冲至右边花台上,车头受损。后李某波、张某、李某江等人下车与罗某发生抓扯。

案发后,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波被损坏的小轿车做出价格鉴定,认定其损坏价值1071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驾车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当庭预交了一定的赔偿款,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罗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渠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波的车辆损失费107188元、吊车及拖车费1500元、修理厂停车费750元,合计109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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