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監委調查首例職務犯罪案件判決


近日,鎮原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鎮原縣屯字鎮下鄭村黨支部原書記李某、白某犯貪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白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經鎮原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2009年至2016年,該縣屯字鎮下鄭村3名村幹部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自己或近親屬領取農村低保金、農村救助資金共計61808.6元,其中該村原黨支部書記李永志領取42578.6元,原村委會主任白成理領取12530元,原村文書鄭潔領取6700元。2018年6月7日,鎮原縣紀委給予李某、白某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近日,該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鄭潔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該案是監察體制改革後,首例依法判決的由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對於推動紀法融合、紀法銜接作出了積極探索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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