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男子僱人砍伐8株楨楠被罰款判刑 還得補種40株

明知楨楠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但劉某某、稅某某還是先後將位於瀘州市合江縣鳳鳴鎮雙鳳村的8株楨楠樹出售給彭某某,彭某某隨後僱人對8棵楨楠予以採伐。

9月27日,合江法院巡迴審理、當庭宣判了這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因非法採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同時判令在“復綠公益林”補種符合標準的楨楠樹40株,保證存活。

據合江法院, 這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後,瀘州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2萬元出售8棵楨楠,買家賣家都犯罪了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某以17000元的價格,非法出售位於合江縣鳳鳴鎮雙鳳村的6株楨楠樹給被告人彭某某,2018年元旦節期間,稅某某又以3000元的價格,將同樣位於該村的2株楨楠樹賣給彭某某。隨後,彭某某未辦理任何採伐手續,便僱傭工人對購得的8株楨楠樹予以採伐。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法院審理查明,三名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均明確知道楨楠樹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被採伐的8株楨楠活立木蓄積量為7.4立方米。

鑑於三被告人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補種楨楠樹木,以恢復植被,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法院審理認為,楨楠是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劉某某、稅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三人均被判刑,並補種40株楨楠樹

9月27日,合江法院巡迴審理、當庭宣判了這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稅某某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追繳違法所得。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法院同時宣判,被告人劉某某、稅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復綠公益林”處,分別補種符合標準的楨楠樹30、10株,並保證全部存活。被告人彭某某對應當補種的40株楨楠樹承擔連帶責任。

辦案法官李慧至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因合江縣地理位置特殊,縣內各種植物資源豐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時有出現,對生態環境也造成破壞。因此,合江法院和林業局等單位合作,共建“復綠公益林”,讓破壞環境的罪犯在指定的公益林補種樹木,一方面能夠對受損的生態進行修復,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在懲戒犯罪份子的同時,通過“復綠公益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若當事人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則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自己支付。

即便是出售或者砍伐自己的樹木,同樣構成犯罪

辦案法官李慧至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本案被砍伐的8株楨楠樹中,其中6株屬於被告人劉某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被告人稅某某在其本人管理的山林中出售涉案的另兩株楨楠,村社證明,出售的這兩株楨楠因存在林權爭議,未定權屬人。

李慧至介紹,不管楨楠權屬歸誰,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若要買賣、採伐,則須經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審批。對於未經批准的買賣行為,或未經申請或雖申請未獲批准,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都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自然環境。即便是出售或者砍伐自己的樹木,同樣構成犯罪。

李慧至說,補償性栽種的數量是參照我國森林法中濫伐林木,應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樹木的相關規定,栽種的形式是要求被告人按林業局出具的植被修復方案標準,購買樹苗後在“復綠公益林”補種同類型樹苗。

李慧至介紹,在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公訴機關提出要求其補栽的請求表示認可。因此,本案在量刑時也考慮到了三人對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請求的認識態度,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圖據合江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