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明知桢楠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刘某某、税某某还是先后将位于泸州市合江县凤鸣镇双凤村的8株桢楠树出售给彭某某,彭某某随后雇人对8棵桢楠予以采伐。

9月27日,合江法院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在“复绿公益林”补种符合标准的桢楠树40株,保证存活。

据合江法院, 这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泸州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2万元出售8棵桢楠,买家卖家都犯罪了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以17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位于合江县凤鸣镇双凤村的6株桢楠树给被告人彭某某,2018年元旦节期间,税某某又以3000元的价格,将同样位于该村的2株桢楠树卖给彭某某。随后,彭某某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便雇佣工人对购得的8株桢楠树予以采伐。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法院审理查明,三名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均明确知道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采伐的8株桢楠活立木蓄积量为7.4立方米。

鉴于三被告人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补种桢楠树木,以恢复植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桢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三人均被判刑,并补种40株桢楠树

9月27日,合江法院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税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泸州男子雇人砍伐8株桢楠被罚款判刑 还得补种40株

法院同时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复绿公益林”处,分别补种符合标准的桢楠树30、10株,并保证全部存活。被告人彭某某对应当补种的40株桢楠树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李慧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因合江县地理位置特殊,县内各种植物资源丰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时有出现,对生态环境也造成破坏。因此,合江法院和林业局等单位合作,共建“复绿公益林”,让破坏环境的罪犯在指定的公益林补种树木,一方面能够对受损的生态进行修复,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在惩戒犯罪份子的同时,通过“复绿公益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若当事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则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自己支付。

即便是出售或者砍伐自己的树木,同样构成犯罪

办案法官李慧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本案被砍伐的8株桢楠树中,其中6株属于被告人刘某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被告人税某某在其本人管理的山林中出售涉案的另两株桢楠,村社证明,出售的这两株桢楠因存在林权争议,未定权属人。

李慧至介绍,不管桢楠权属归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若要买卖、采伐,则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买卖行为,或未经申请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即便是出售或者砍伐自己的树木,同样构成犯罪。

李慧至说,补偿性栽种的数量是参照我国森林法中滥伐林木,应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的相关规定,栽种的形式是要求被告人按林业局出具的植被修复方案标准,购买树苗后在“复绿公益林”补种同类型树苗。

李慧至介绍,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公诉机关提出要求其补栽的请求表示认可。因此,本案在量刑时也考虑到了三人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请求的认识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图据合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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