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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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56号)精神,我市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标准详见附表);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15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1526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四、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

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35元。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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