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間借貸
法律法規
只保護24%以內的年利率
並禁止在本金中預扣利息
這兩點對“高利貸”
劃定了紅線
但近年來,有些人開始鑽空子了
比如這樣的▼
出借方:我從出借款中預扣1萬塊當作“借貸中介費”,還開費用發票,你們總不能說我這是預收利息吧!
法院支持這種收“中介費”的行為嗎?
案例告訴你!
【基本案情】
林某向夏某借款5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林某每月應交付等額的本金及利息,若林某未按期足額還款,應向夏某支付高額罰息和逾期違約金。同時,雙方約定從該借款中預先扣除夏某代替林某交納給三家公司的“借貸中介費”共計1萬元(其中包括諮詢費6500元、審核費600元、服務費2900元),再將剩餘金額4萬元打入林某賬戶。
經由“中介費”這一操作
欠條寫著借款5萬
實際到手卻只有4萬
值得注意的是
夏某本人是這三家公司的股東
林某依約支付了五期借款本息共計16231元后,未再償本付息。
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償還剩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計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罰息,並支付訴訟所用律師費2500元。
那麼,借款本金怎麼算?
5萬還是4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時,夏某系該三家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所謂的中介服務,目的在於規避法律禁止的高額利息及在本金中預扣利息的規定。故本案借款本金應按夏某實際支付給林某的金額4萬元認定 。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林某償還原告夏某剩餘借款26687.38元及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並支付原告訴訟律師費25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以高額“違約金”或“罰息”的形式和以“審核費”、“諮詢費”等名義預扣本金的行為方式頻發,該做法變相突破了司法解釋確定的最高利率標準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嚴厲打擊此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於日前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在上述通知下發前,泉州法院針對此類案件即已確認審理思路,確保案件妥善處理。
本案中,法院通過對出借款項交付情況證據的審查,調查夏某與該三家公司的關係,結合本案交易方式及一人多案等特點,綜合判斷本案有關“諮詢費”、“審核費”等費用的約定屬於預扣本金的做法,依法不予支持;同時有關“違約金”、“罰息”的約定也僅能在法定利率24%的範圍內支持。
除本案外,泉州法院於2017年共受理以夏某為原告的同類案件71件,涉及債務人84人次。泉州法院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及時跟進司法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該批案件的處理上,正確適用法律,確立了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做出了切實有力的回應。
撰稿人:楊凌珊
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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