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
法律法规
只保护24%以内的年利率
并禁止在本金中预扣利息
![泉州法院对“以中介费等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说“不”!](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这两点对“高利贷”
划定了红线
但近年来,有些人开始钻空子了
比如这样的▼
出借方:我从出借款中预扣1万块当作“借贷中介费”,还开费用发票,你们总不能说我这是预收利息吧!
法院支持这种收“中介费”的行为吗?
案例告诉你!
【基本案情】
林某向夏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林某每月应交付等额的本金及利息,若林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应向夏某支付高额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从该借款中预先扣除夏某代替林某交纳给三家公司的“借贷中介费”共计1万元(其中包括咨询费6500元、审核费600元、服务费2900元),再将剩余金额4万元打入林某账户。
经由“中介费”这一操作
欠条写着借款5万
实际到手却只有4万
值得注意的是
夏某本人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
林某依约支付了五期借款本息共计16231元后,未再偿本付息。
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计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并支付诉讼所用律师费2500元。
那么,借款本金怎么算?
5万还是4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时,夏某系该三家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所谓的中介服务,目的在于规避法律禁止的高额利息及在本金中预扣利息的规定。故本案借款本金应按夏某实际支付给林某的金额4万元认定 。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夏某剩余借款26687.38元及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25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以高额“违约金”或“罚息”的形式和以“审核费”、“咨询费”等名义预扣本金的行为方式频发,该做法变相突破了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在上述通知下发前,泉州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即已确认审理思路,确保案件妥善处理。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出借款项交付情况证据的审查,调查夏某与该三家公司的关系,结合本案交易方式及一人多案等特点,综合判断本案有关“咨询费”、“审核费”等费用的约定属于预扣本金的做法,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有关“违约金”、“罚息”的约定也仅能在法定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
除本案外,泉州法院于2017年共受理以夏某为原告的同类案件71件,涉及债务人84人次。泉州法院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跟进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该批案件的处理上,正确适用法律,确立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切实有力的回应。
撰稿人:杨凌珊
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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