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吃掉」父親遺囑 男子用複印件「偷梁換柱」 被罰5萬

當遺囑不慎飄落到地上,蘆丙低頭佯裝拿眼鏡盒,趁機將遺囑捏成團“吃”了進去——

這如同電視劇中的一幕,發生在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上。理應繼承父親房產的蘆甲,唯一的遺囑原件卻在開庭過程中被弟弟蘆丙“吃掉”了。在蘆丙拒不悔過的情況下,大興法院最終認定蘆丙的行為構成毀滅書證違法行為,對蘆丙做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今天下午的開庭宣佈處罰結果的過程中,蘆丙不斷大聲強調自己要求看視頻材料,並拒絕簽署,最終被法警帶出法庭。


法庭上“吃掉”父親遺囑 男子用複印件“偷樑換柱” 被罰5萬


法院視頻截圖

用複印件“偷樑換柱” 當庭偷吃遺囑原件

近日,在大興區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承辦的一起遺囑糾紛案中,蘆甲與蘆乙、蘆丙、蘆丁系兄弟姐妹關係。蘆母於2001年過世後,蘆父購買房屋一套,並立下遺囑,載明“蘆父去世後,該房屋由蘆甲繼承”。2016年蘆父去世,蘆甲便向大興法院訴請判決蘆父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其繼承,其兄妹協助蘆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18年9月21日,此案在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開庭過程中,法官依法主持雙方舉證質證。蘆甲代理人當庭提交遺囑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材料,在法官確認後,交由蘆乙將上述材料傳遞給蘆丙。

就在蘆丙接過材料的一瞬間,置於最上面的遺囑不慎掉落,但蘆丙並未將遺囑放回原位,而是佯裝拿眼鏡盒,並趁機將遺囑捏成團攥在手中。隨後,蘆丙趁他人不備,將紙團塞入嘴裡,捂嘴咀嚼、吞嚥,期間還不停喝水,以使紙張溼潤。同時,蘆丙從桌面上取出另一份早就準備好的遺囑複印件,置於另兩頁證據材料上面。從法院所示的視頻中可以看出,蘆丙的咀嚼過程十分痛苦,期間不住地咳嗽。

隨後,當蘆丙將證據返還給法官時,法官發現,原本泛黃的遺囑原件卻變成了一張憑證的複印件。法官隨即責令蘆丙將遺囑原件交回法庭,並釋明蘆丙,若不交回原件,將認定其故意毀滅證據。但蘆丙拒不承認,表示材料交到自己手上時,就是這張材料。在法官向蘆甲代理人核實時,蘆甲代理人表示,自己提交的證據原件,是從信封中拿出的、折成三折的紙張,並不是後出現的複印件。

讓自以為“吃”掉遺囑就沒有證據的蘆丙想不到的是,隨著現在“智慧法庭”“數字法庭”的不斷推進,庭審過程全程留痕跡,任何行為都會被記錄下來。

法院經查實,涉案遺囑原件確被蘆丙塞入口中並下嚥,證據原件已經滅失。在合議庭向蘆丙核實的過程中,蘆丙依然拒不承認自己偷吃、偷換了材料,並拒絕看庭審視頻。

最終,大興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認定蘆丙的行為構成毀滅書證違法行為,對蘆丙做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遺囑被“吃掉”並不影響此案的繼續審理

今日下午2點,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送達處罰決定書給蘆丙。但蘆丙依然不承認有過偷吃、偷換證據原件的行為,並大聲向法官表示自己不服。

“我不承認的東西,我不簽字。”在法官將決定書遞給蘆丙時,蘆丙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字,不斷大聲強調自己不認可這份處罰決定。在法官宣佈休庭後,蘆丙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並且拒絕離開法庭,不斷在法庭及樓道內大聲叫嚷,稱自己不服。最終,蘆丙被法警帶離。

主審法官肖爽表示,即便蘆丙不簽字,根據相關法規,並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如蘆丙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提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肖爽介紹,就此案來講,蘆丙的行為也並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此前,蘆甲的弟弟妹妹就曾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父親的房子。但因蘆父已立有遺囑,該起訴被法院駁回,被“吃掉”遺囑原件在那一起訴訟中作為證據,已被法院認定。

同時,這份被“吃掉”的遺囑尚有複印件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即便沒有遺囑原件,也可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毀損證據的行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肖爽說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審理具有嚴肅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否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輕則罰款、拘留,重則構成刑事犯罪。

損毀證據或被處刑事處罰

初庭律師事務所孫威律師對此表示,一般在案件中,出現損壞證據的行為是十分惡劣的,根據證據對案件的關鍵程度,執法部門都會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在民事案件中,如所損毀的證據為價值5000元以上的財物,可依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有他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則該行為人也會依據證據對定案所產生的作用,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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