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用错谁之过 6亩辣椒绝产谁来买单

农药用错谁之过 6亩辣椒绝产谁来买单

农药

“药害”逐渐被广大农民朋友认识,但一旦发生药害时,除了生产自救,大家还是想追究其中的第一责任人,以期降低损失。如购买时,错误的推荐,没有明确的说明;作为使用者,盲目的使用等等。到底谁该为这个过失买单,今天,农业知识科普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讲讲这个事,以供大家参考。

案列

李某看到自家辣椒地里杂草疯长,便到刘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除草剂,刘某称没有专门的辣椒除草剂,但出于好意,将自己存放的半瓶48%“丁莠”(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标签完好)无偿送给了李某。回家后,李某粗略看了眼使用浓度,就将该除草剂喷在自家辣椒田里。几天后,辣椒长势出现异常,并出现发黄、萎蔫、死亡等症状,经农业部门事故鉴定组勘验鉴定,结论为“辣椒缺苗和植株异常的主要原因是使用除草剂不当”。

李某随找到刘某,向其提出理赔要求。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受损失不是因农药质量问题所引起,并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作为农药销售者,其对农药危险性认识应高于一般农民,应当履行正确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但其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0%)。原告作为成年农民,具备按照相关标签说明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常识,其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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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ers on the Field in rows With Green Leaves

看到这,很多农民朋友还是有些不解,判决根据在哪呢?

从案例可以看出,造成错误使用农药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不具备资格的商户擅自经营农药化肥,缺乏对农户使用方面的正确说明和指导;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农户疏忽大意、不严格按照说明随意使用农药,以致于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毁灭性的损害。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适用方法和剂量、适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本案中,被告刘某虽然是商品经营者,将自己用剩下的半瓶农药无偿给予原告,双方并不是农药的销售者和农药使用者的关系,故不能让被告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责任。但是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其销售农药,对农药的危险性和使用常识应有高于一般农民的认识,其应在赠送原告农药时尽到适当告知使用对象、使用方法的义务,但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上述告知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对如何使用农药以及农药存在的危险性应有所了解,亦应具备在使用农药前仔细阅读标签说明的基础性常识,但其却疏忽大意,将只能用于玉米田的除草剂喷施于辣椒地,没有尽到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用药的义务,故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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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混合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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