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業律師的不可替代作用

案例:

死者趙女士,59歲,入院前打工於個體餐飲企業,身體健康。身高體重:住院未測。家屬提供其體檢材料為55kg.

2015年3月4日,趙女士摔傷到被告處住院,診斷為股骨頸骨折。當月9日醫生行右全髖關節轉換術。12時40分進入手術室,13點20分麻醉生效手術開始,14時05分趙女士呼末二氧化碳由38突降為0,呼吸機報警,脈搏由105次每分鐘突降至60次每分,手術終止,經心肺復甦搶救無效死亡。查閱病歷三甲醫院麻醉記錄引起了韓律師的注意。醫院使用的麻醉藥物有:長託寧,羅庫溴銨、咪達唑侖、舒芬太尼、丙泊酚。前幾種麻醉藥物的用量及時機基本正確,唯有最後一種丙泊酚的使用,引起了韓律師的懷疑。

丙泊酚,【適應證】用於全身麻醉的誘導和維持。常與硬膜外或脊髓麻醉同時應用,也常與鎮痛藥、肌松藥及吸入性麻醉藥同用。是目前臨床上普遍用於麻醉誘導、麻醉維持、ICU危重病人鎮靜的一種新型快速、短效靜脈麻醉藥。它具有麻醉誘導起效快、甦醒迅速且功能恢復完善,術後噁心嘔吐發生率低等優點。丙泊酚:規格50m1:50mg本品應緩慢靜脈給藥,大多數年紀小於55歲成年病人,大約需要1.5-2.5mg/KG較慢的給藥,速率(20-50mg/MIN),超過此年齡,需要量一般將減少:ASA(美國麻醉協會)規定:3級和4級病人給藥速率應更慢每10秒約20mg,老年病人麻醉誘導時所需丙泊酚可能較低,降低程度應考慮患者的身體情況和年齡,應低速給予較低的劑量,並觀察病人的反映逐漸加量。當丙泊酚用於全麻時,其輸注速率或靶濃度應降低,對於55歲以上和ASA3級或4級的患者需較低的初使靶濃度,隨後靶濃度每隔一分鐘增加0.5-1.0UG/M1,以達到逐步麻醉誘導。注意事項:丙泊酚的清除率依賴於血流量,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循環血容量減少及衰弱患者應慎用,大於55週歲的患者用量宜減少20%。

患者入院時沒有測量體重,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文證資料,被鑑定人李某某年齡59歲(大於55歲),心臟彩超示:主動脈硬化,左室舒張功能減低,麻醉訪視記錄記載:勞累後心慌,口服丹參滴丸後緩解,ASA分級:三級。因此,對患者李某某的年紀及心臟情況分析可以認定李某某存在丙泊酚使用劑量減少20%及速率減至20mg/MIN的明確指徵。但查閱三甲醫院的麻醉記錄單,未見劑量減少和速率減低的相應記載。

找到了科學依據,法庭上,吉林朗慧韓禕律師據理力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獲得了法官的認可,打贏了官司,為委託人挽回經濟損失四十餘萬元。這就是專業醫療律師的作用,是其他律師不可替代的。

醫療糾紛律師的“專業性”

  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醫療糾紛不但涉及內、外、婦、兒等各個醫療專業的分科,還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學等相關領域,故此醫療糾紛不是一般律師可以解決的,能勝任的律師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必須具備紮實的醫學全科知識,必須是經過系統、規範化的臨床培訓和臨床工作,積累豐富的臨床經驗,熟悉醫院的管理和醫療運作程序,複合型專業律師。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想見,一個連處方、醫囑、實驗室檢查、化驗結果都不會看的律師,如何為患者及其家屬的維護合法的權益?

  在醫療糾紛代理過程中,我們常常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沒有相關醫療教育、臨床工作的經歷,僅僅是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比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於醫療糾紛案件而言,沒有哪兩個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個患者所醫療的科室,手術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說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就是對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應當更具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處理來確定,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和傷害後果。就是從臨床過來的專業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都感到“知識儲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更不要說一個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醫療經驗”了!

在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僅從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實際從臨床工作過的律師,是很難說是“專業醫療律師”的。因為,實際的臨床工作經驗和處理病人、用藥的選擇與改變、治療方案的權衡與選擇、手術的切口與選擇、後期複查與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才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和經驗的積累。如果沒有實際的工作經歷很難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找出醫療機構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夠很好的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權利的。在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中,其中有一部分專業律師是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做過法醫、或是在醫療機構做行政管理工作,這樣的工作背景與實際的臨床工作存在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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