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曾驚動全國人大「三無姦殺案」,是法治歷經26年的艱難進步

抱住大學-中國shou家法律實戰學習平臺

1989年7月,河南村民王玉虎突遭“橫禍”。他被警方鎖定為一起姦殺案的犯罪嫌疑人。但他一沒有作案動機,二沒有作案時間,三沒有在場證據;案件跟他毫無關聯。然而警方還是“用了手段”把這起案件辦成了“鐵案”。王玉虎也被扣上了“殺人強姦”的“帽子”。

為了摘掉這頂子虛烏有的“帽子”,還自己的清白,他開始了長達26年的漫長申訴。從青澀的少年到滄桑的中年,在整整26年的蒙冤歲月裡,箇中滋味,常人是難以想象的。

萬幸的是,正義最終沒有缺席。

在律師的幫助和社會各界的努力下,這起錯案經過26年的“自查自糾”,終於得以翻案。王玉虎在2015年重獲了“清白之身”。

這起案件,是法治社會的一大步前進。同時,也給我們留下了不少關於司法問題的警示和思考。今日有幸得到親歷案件辯護的耿民律師對王玉虎一案的“紀實文稿”,特分享於諸君。

感謝耿民律師和每一個在路上的法律人以及所有為法治進步而努力的力量!

☉ 本文長約8600字,閱讀需時17分鐘

這是一篇近萬字的長文,也是一條26年的伸冤之路。


王玉虎被錯判死刑案對司法革新的警示


河南農民王玉虎未滿18歲,即被以“強姦殺人”為名,判處“死緩”。沉冤到昭雪,歷經偵查(1989.8.24起羈押)、起訴(1989.12.20)、一審判決(1990.8.21)、二審判決(1991.5.15)、申訴(1991.6.15)、撤銷兩審“死緩”判決(1994.12.31)、“取保”釋放(1996.7.9)、退回補充偵查(1997.1.7)、決定撤銷偵查(2015.12.4)、決定司法賠償(2016.4.25)十個階段,歷時26年。影響之深,教訓之痛,為共和國司法史之罕見。

作為本案辯護的親歷者,按卷沉思,謹以此文給研究和關注司法改革的人們一些參考!


破案“容易”翻案難,“一錘定音”的勇氣從何而來?

1989年7月29日,女青年宋某在田間摘豆時遭強姦殺害。當天,同村王玉虎一直在村莊幫父母曬玉米,本來與發生在田間的殺人案挨不著。可面對警方地毯式的“排查”,農村人偏偏膽小怕事,王母怕案子連上孩子,硬是揹著玉虎叫人寫了個玉虎當天外出走親戚的假紙條,交給了警方。

按說,這張“假紙條”顯然經不起調查。但當“命案速破”、“有罪推定”觀念在一些人腦中被固化,又不按規矩辦案的時候,“真為假時假亦真”。 “假言”不僅為“破案”引導了方向,還被充分利用,節節加固和發揮,直到終審。這樣,假案就似乎變成了撼不動的“鐵”案了!


(一)照著黑板念供詞?

僅剪取偵查審訊中一個片段:

根據警方的現場勘查,死者當時實際身穿男式(前開口)黑色外褲。據王玉虎談,他被拘留前,在被連續刑訊逼供並剋扣吃喝3天3夜後,在訊問室,就發生了這樣一段對話——

警官:“你作案時見死者(女性)穿何式褲子?”

王玉虎(按常規)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對,你再想想。”

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非女式即男式,豈有他哉?)

警官:“死者穿的褲子是啥顏色的?”

王玉虎:“不知道”。

警官:“你咋能不知道?”

王玉虎(被打後):“是藍色的”。

(這時,警官就在滯留室的黑板上寫了一個“藍”字,又寫了一個“黑”字,並在“黑”字下劃了兩道槓槓,並反覆提問。)

王玉虎(依照提示):“是黑色的”。

……

本來,無知村民弄巧成拙,批評教育了之。因為常識告訴我們,弄巧決不可能成“案”。但錯誤理念加上如此違規的審訊,當一個人長時間遭受肉刑體罰,已生不如死的時候,他還有什麼事不能“招”呢?當案情信息被隨意洩露給嫌疑人的時候,偵查員想要的結果,還有什麼不能得到呢?


(二)“是公安讓我這麼說的!”

該案《破案報告》稱:“……原來現場上一直未找到宋某某(死者)的一雙涼鞋之謎,根據王(玉虎)交代的扔鞋方向找到了,王犯供認不諱。‘7.29’案真相大白。 ”

但經查閱卷宗知:死者第一隻涼鞋,是1989年10月16日公安人員在見證人孫建生帶領下指認另一物證(籃子)位置時偶然發現的。另一隻涼鞋,提取的時間是1989年10月17日15點。該《提取筆錄》稱:“……根據罪犯交代和罪犯現場指認方向,偵查員… …又在西溝找到了死者另一隻涼鞋”。

問題出來了:

  1. 這裡的“罪犯”指的是誰(當時已知的涉嫌者為4人)?為何不點名?如果是王玉虎,未經審判,“人犯”何以成了“罪犯”?如果公安也能定罪,法院豈不成了擺設?
  2. 時間是1989年10月17日15點。但當時律師會見王玉虎時,經反覆詢問,他說,10月17日這天,他根本就沒離開看守所,此時何以“現場指認”?而且,卷內王玉虎三次“交代”出的扔鞋的地方並不確定,與《提取筆錄》記載的地點明顯不符;其所稱“殺人後”扔鞋時爬上近兩米之高的土埝,和實際200米的“扔距”,不僅違背常理,而且超越了常識。對此,王玉虎的解釋是:“是公安讓我這麼說的”!
  3. 最重要的,是該《提取筆錄》居然缺少見證人。王玉虎庭審時當庭就提出了異議,但因該《提取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名),無以核查。
    於是,如此重要的“破案”依據,便成了“杯弓蛇影”!


(三)對證據提出質疑就是與法律為敵?

  1. 案卷中證人詢問筆錄中有多處被任意塗改的痕跡。
  2. 王玉虎“招供”前已做出的《物證檢驗報告》(初次)被隱匿。
  3. 重複物證檢驗的理由存疑,送檢的檢材找不到出處。
  4. 現場提取的嫌犯陰毛數量為11根,但登記和送檢的數量卻是“10餘根”、“數十根”。提取的時間是在現場勘驗結束54個小時之後,且提取筆錄上也沒有在場見證人簽名。特別是已知1989年9月27日鑑定時已用去了2根,但1990年3月29日再次送檢時,數量仍然是“10餘根”!王玉虎對此的解釋是,這次送檢前,有人專門到看守所提取了他的陰毛若干根。
  5. 從屍體提取的死者血液檢材及死者血衣、可能粘有精斑的褲頭無因“丟失”。 第二次重複物證檢驗時,作為認定死者血型依據的檢材,竟是從死者血衣(“丟失”前)上隨意剪來的一塊血布。死者遇害時衣褲染有大量血跡,而本案被排除的另一疑犯宋某某身上有傷,其血型與死者血型及死者衣褲上血跡血型相一致,竟被“疏忽”!

當年,經辯護律師現場實測和推算,王玉虎不僅沒有作案時間,而且也沒有確實證據能證明王玉虎到過案發現場。

1990年3月2日,某市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時,王玉虎得知死者遇害時衣褲沾有大量血跡,當庭就要求對自己當時所穿的黃上衣(偵查階段已提取)和當時仍穿在身上的襯衫、藍褲進行血跡檢查。第二天,該院即到看守所提走了王的襯衫、藍褲和褲頭等三件衣物。後經向省法院承辦法官求證,王玉虎上述四件衣物均未檢見可疑血跡,但被棄置於案外。

還有,《死因鑑定書》載明:死者“頸部右側有四處皮下瘀血斑…局部表皮破潰…頸部左側有縱形排列斑三處,有兩處呈新月形,表皮破潰,皮下瘀血明顯。”系(手)指(甲)扼掐所致,而未見王玉虎手指甲內檢出絲毫相應血型的物質。

於是,在法官和律師之間就發生了這樣一段對話:

律師:

“從證據看,王玉虎是無罪的,應直接宣告他無罪,把他放了。”

法官:“要放他可以,但得先把真兇抓來。”

律師:“我沒這個權力,但我知道,只有先判決放了他,才有可能抓到真兇。”

法官:“現在放人?不可能!”

二審辯護中,律師上書請求開棺驗屍提取死者毛髮骨骼複核死者血型,同時對死者陰道提取的混合型分泌物作“DNA”對比檢驗。××省法院一女法官明確答覆:死者血型複檢和“DNA”對比檢驗沒有必要。理由是如果血型複檢和“DNA”檢驗後結論與前者不一,就“不好交待”。

情急之下,律師追問道:(初次《物證檢驗報告》被隱匿),《死因鑑定書》在先, 第二次《物證檢驗報告》在後,在第二次《物證檢驗報告》作出前,“《死因鑑定書》(註明‘見精斑’),此時,咋就能知道死者陰道擦拭紗布上有精斑?”

這位女法官竟然口無遮攔地說:“(用)鼻子一聞就知道。”令人愕然!

驚悟:王玉虎案告訴我們, 理論上講,法律是個神聖的職業,是沒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去故意辦錯案的。但是,在我國現行這種畸形追訴心理和“慣性依賴”支配下的審判機制下,確實存在著一旦辦了錯案,就一定要將錯案進行到底這種極其異常和有害的情形。目前,這種情形,已經把司法改革逼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翻案之路長達26年,到底是法治的停滯還是輿論的勝利

在申訴中,本案曾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批示或過問。1994年4月,河南省高院在複查時,與辯護人約談,借走了律師30多頁調查材料。經查看現場,發現了疑問,終於接受了律師的辯護意見。經委託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DNA”對比鑑定,結論:“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王玉虎所留。”

但遺憾的是,這份對當事人命運至關重要的“物證鑑定”,不僅在一審法院的檔案室壓了20多年,無人知曉。而且,後來還成為警方企圖藉以推翻鑑定結論的攻擊“目標”。

1994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根據上述這份 “D檢”報告,以(1994)X法告刑再字第5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一、二審“死緩”裁判,發回三門峽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1996年4月,正在服刑的王玉虎被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從監獄提回,羈押在看守所。7月9日經靈寶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7月11日被釋放回家。《法制與新聞》以《枉擔罪名的“死囚”》為題作了特稿報道。

王玉虎回家後,為洗刷“強姦殺人”之辱,曾和親屬拼力上訪,請求“重審”該案,但公檢法機關各有說辭,案件進退兩難,似乎進入了“迷宮”。

河南高院一位接待法官稱:該案原兩審有罪判決均已被撤銷,三門峽市中級法院20年還不重新審理,說明王玉虎是無罪的,可以直接向其申請國家賠償。

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賠償委稱:沒有“無罪判決”,不能受理;

要求其開庭重新審理,得到的答覆是:該案早在1995年就已通過檢察機關退原偵查機關靈寶市公安局了,沒辦法重審。順線找到檢察院,檢察院說案子在公安局,沒辦法起訴;回頭再找公安局,公安局卻稱其有新的“補偵”結果,檢察院不受理。

後來證實:1995年12月4日,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以“補充證據”為由(注:此時實際案件真相已白,不知要補充何樣證據?),確實將本案退三門峽市檢察院,後又遞退給了原偵查機關靈寶市公安局。案子確被壓在了公安局。真的應了一句老話:“秦香蓮告狀,遇到了陳世美!”不被追殺已算是輕饒了。

2015年3月18日,靈寶市公安局特意架著攝像機召見律師,其主要領導閉口不談如何糾正錯案,卻懇請律師說服王玉虎“不要再上訪了”。承認有上述省法院委託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的“DNA”鑑定,但對結論表示有異議。特別是在歷數王玉虎種種“罪狀”以後,說,檢出的“DNA”不是王玉虎,是因為負責申訴的省法院法官到公安局物證室取材時,“汙染了檢材”!

無根據而又如此“大膽” 的說法,令人再次吃驚!這種為給本部門已明顯錯誤的偵查進行強辯,而竟對高級法院已生效裁判和法官進行詆譭的作派,恐怕只有在“警權獨大”的中國才會有吧!

後經這位負責申訴的法官證實,當年申訴改判前,為了澄清是非,他經請示領導,確實親自到過靈寶市公安局物證室。在工作人員幫助下翻箱倒櫃,確實找到了本案偵查時被“丟失”的死者衣物—— 一個標有“王玉虎案物證”的塑料袋。這個塑料袋內裝有死者的褲頭,後經檢驗,死者褲頭上確實留有精斑。正是因為有了這個留有精斑的褲頭,才最終通過生物物證檢驗的方法,揭開了本案難解之謎。


(一)兩個驚人“發現”,震撼了社會良知

第一個發現是,1990年,律師在調查走訪中,當地群眾反映:本案的另外一個嫌疑人宋某某(男),平時劣跡斑斑,在案發後發現他身上有傷,還從他的床下搜出過血衣、血手帕等物(死者被強姦殺害時衣褲留有大量血跡,而王玉虎衣褲上從未發現過血跡)。但王玉虎“招認”後,宋某某卻不明原因地被排除了,而宋某某家族富有,社會背景複雜。被釋放後,宋某某又因故意殺人另案被判死刑。據王玉虎談,1996年,他因“死緩”判決已撤銷,曾被從監獄解回,和宋某某同羈押於一個看守所,風聞宋某某被執行死刑前,曾向其同監舍某人承認本案是他所為。但因傳話者身份去向不明,已無法查證。

不過,據1989年8月20日作的×公屍檢(89)第47號(死者宋某)《死因鑑定書》記載:“…死者陰道內見精斑(詳見物證檢驗)…”但卷內所附的《物證檢驗鑑定書》,委託檢驗的日期卻是同年9月20日,該報告做出結論的日期是同年9月27日。比《死因鑑定書》附註中提及的“物證檢驗”晚了一個多月。前邊那個在8月20日前就已作出來的《物證檢驗鑑定書》哪兒去了?

當時《死因鑑定書》中“見精斑”的結論,所依據的第一份《物證檢驗鑑定書》,應是使用現場提取的死者屍體血液、死者衣褲上的血跡、現場毛髮和提取疑犯宋某某等的血樣,以及從宋某某處搜出的血衣而作出的(這時王玉虎還沒有被傳訊),結論是什麼?又為什麼棄而不用?

而後一份9月20日送檢所作的《物證檢驗鑑定書》關於死者血型,使用的檢材,是違規從死者衣褲上任意剪取的“一塊血布”,其血跡無法排除是搏鬥中由兇犯留下的。而所檢結果,恰好是:死者宋某和疑犯宋××的血型均為“O”型!而此後,依法從現場提取的死者帶血的衣褲、死者屍體血液以及死者可能帶有精斑的褲頭等關鍵證物“不翼而飛”。

因疑犯宋某某的血型以及宋某某衣服上血痕的血型和死者本人的血型,以及死者衣褲上的血型高度一致,

由此斷定:疑犯宋某某的作案嫌疑遠遠大於王玉虎!而王玉虎涉嫌的血型鑑定,送檢“陰毛”作為檢材,來源不明,數量不清,且前後兩次的提取程序嚴重違法,不能排除存在有人蓄意製造錯案的可能!

第二個發現,是大約2014年末,××電視臺記者魏華專程來訪,我從他提供的材料中,意外地發現了河南省高級法院1994年委託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的“DNA”鑑定,即關於“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王玉虎所留”結論的信息。因為在此前,我只知道經最高法院和很難省高院聯合複查,撤銷了兩級法院的有罪判決。18年來,我一直以為這是按“無罪推定”原則判的,並不知道早在1994年,王玉虎實際上就已經是個“無辜者”了。因材料只是個複印件,後經反覆求證,證實確實無誤。河南高院同時還在《內部指導函》中,提出了王玉虎存在 “供述矛盾”、“所稱殺人方法不能致人死亡”、“所稱拋棄被害人鞋子的位置與實不符”、“現場發現的11根陰毛及其血型鑑定結論不合情理”等四個問題。這一新發現,使律師和媒體迅速達成了共識,形成了新的聯合抗爭的合力。

這起曾驚動全國人大“三無姦殺案”,是法治歷經26年的艱難進步

早在1994年,王玉虎就已被證明“無辜”


(二)公安機關急速“滅火”,申訴支持者被“問話”

王玉虎的家,面山而居,殘垣斷壁。祖輩為農,生存窘迫。厄運降臨後,兄弟四人,三人未娶。父母因其蒙冤相繼含恨離世,兄弟淚跪聲嘶,為之奔波,精疲力盡,痛不欲生。

在申訴中,2014年,一剛正的孫姓親友被激怒,遂為之拍案而起,鼎力相助。就在律師連續上書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省市政法機關未得到回覆時,××電視臺首先分別以《一個“死囚”的無期徒刑》、《被公安機關遺忘20年的“死囚”》、《他比竇娥還要冤》等為題,連續追蹤播出了王玉虎的案子,再次引起眾多媒體的關注和採訪。但後來由於當地公安機關的迅速“滅火”,《大河報》等當地重要媒體寫好的長篇報道流產了。王玉虎的孫姓親友也遭公安機關“問話”,因擔心被“請進去”,不敢再說話了。案件進展又被“擱淺”。


(三)巨大輿論氛圍下的“自查自糾”

在律師屢遇險阻,親屬不敢說話,而眾多媒體噤若寒蟬的時候,2015年11月18日,“無界新聞”記者劉虎的《被法院遺忘20年的 “殺人犯”》的報道,在互聯網被大量跟帖和轉發,再次在全國範圍掀起了新一輪採訪高潮!

王玉虎案在全國至少創下了“四個第一”:

死刑命案以“決定撤銷偵查”結案,歷時最長(撤銷有罪判決後“補偵”20年);“97刑法”修訂前,最早按照“無罪推定”原則(現在知完全是錯案),決定撤銷兩審有罪判決;自始至終都有律師參與辯護,歷時最長(26年);媒體介入最多,且歷時最長(26年)。

據統計:介入該案的媒體,有中央(全國)的,有地方的。有平面的,有立體的。有傳統媒體,更有新的“網”媒。

從1990年10月《民主與法制》雜誌記者朱克辛(後任該雜誌副總編)第一個介入採訪開始,到2014年××電視臺記者魏華首先披露“精液不是王玉虎所留”,再到2015年“無界新聞”記者劉虎的《被法院遺忘20年的 “殺人犯”》的報道,時間長達26年。百度檢索,輸入“河南死囚王玉虎”,可獲得74.7萬條與之相關的信息。2015年11月19日下午1:53,媒體人劉虎《三門峽“強姦殺人犯”26年未平反 警方已知精液屬他人》一文,僅在新浪就有10萬評論,2.1萬轉發,希望能幫助王玉虎。

隨後,河南電視臺、《大河報》、《新西部》、《京華時報》、“澎湃新聞”、“上游新聞”、成都電視臺、長沙電視臺、江西電視臺、陝西電視臺、湖南電視臺等諸多媒體陸續介入採訪後,連續作了特稿報道。在幾乎全國媒體聯合的強大輿情下,原偵查機關靈寶市公安局,在偵查20年後,終於於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對王玉虎《終止偵查的決定書》。

這起曾驚動全國人大“三無姦殺案”,是法治歷經26年的艱難進步

公安機關對王玉虎的《終止偵查決定書》

驚悟:王玉虎20年的“皮球之旅”告訴我們,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領域中,確實存在著一個違背規律的糾錯機制。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不辦錯案。看來,問題不在於有沒有錯案,而在於如何及時發現和有效地糾正錯案。我國出現的這種錯案一旦形成,非集全社會強烈呼聲而不能糾的怪象,不僅使蒙冤者不堪忍受,而且也使社會的容忍度達到了“臨界點”!這已再一次給司法改革敲響了必須“真動”的警鐘!


法治社會道阻且長,“專制強權”亟需制約!

(一)權利不可“一家獨大”

錯案並不可怕,怕的是缺少對錯案的徹底反省和失去了利用錯案推動司法革新的機會。

痛定思變,如何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如何改變“警權獨大”的現狀?

鄰國日本的做法,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上世紀90年代,菅家利合案在日本亦被稱作“世紀冤案”。然而,正是這個被稱作“世紀冤案”的菅家利合案,最終推動了日本刑事偵查制度的改革。

鑑於菅家利合案決定性證據DNA檢測結果在案件偵查中出現錯誤,日本規定在全國10966個審訊室內安裝單相可視觀察鏡,由新設立的審訊監督部門在審訊室外監督審訊過程,以防警察在審訊過程中接觸犯罪嫌疑人的身體。並做出了包括禁止警察有明顯損害犯罪嫌疑人尊嚴言行在內的七項行為的規定。對於物證檢驗,做出了對警察研究所所做的鑑定,還需要拿到民間學術機構做對比鑑定的規定。


(二)“三司推事”和“九卿會審

如何防止死刑誤判?如何防止在糾正死刑錯案時,原各相關辦案機關互相推責,甚至出現“秦香蓮告狀,遇到了陳世美”這樣的怪現象?我們的祖先的做法亦很有啟示。

我國古代自秦漢以來,死刑的處決權統歸中央,由皇帝親自掌握。《魏書·刑罰志》就有:“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的記載。為了防止死刑錯判和冤獄現象的發生,我國唐代和清代,對死刑疑案的審理,還專門設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會審”制度。“三司推事”,是唐代的一項司法制度,指凡特別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臣共同審理。“九卿會審”是清代的一項司法制度,指凡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和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共同審理,足見其對死罪的慎刑態度。

據《宋刑統》規定,我國宋代為了防止法官枉法和誤判,在各州設立兩個平行的法院——司理院和州院,配置專門的司法官,對刑事案子實行“鞫讞分司”。也就是說,負責審訊問罪的法官(鞫,獄司)和負責檢法定罪量刑的法官(讞,法司),分別由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實行“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司其職以防其奸也”。

在訊問的過程中,負責審訊問罪的法官獄司,還要遵循“據狀鞫獄”的原則,即問罪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範圍,未告而法官自行問罪的,以“故入人罪”論處。接下來是“錄問”程序,即在訊問完畢檢法量刑之前,再由另一名法官提問犯人,核對供詞。然後由法司根據訊問所得的罪情檢出適用的法條,供長官作為判決的依據。整個鞫獄—錄問—檢法過程中,三個法官各自獨立,互相補正錯漏,但不得相見商議。(宋律規定:“錄問、檢法、鞫獄官吏相見者,各杖八十。”)再然後,由鞫獄、錄問、檢法之外的法官草擬好判決書,經過“過廳”(類似於現在的“合議”)、負責該案的全部法官集體審核簽押,最後由州最高長官定判結案。

最值得稱道的,是宋代立法中的三次“翻異別勘”的規定。即容許犯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直至行刑前有三次翻供的機會(南宋時改為五次)。一旦出現翻供,則必須組織另外的法官或者移送另外一個法院重新審理,使宋代一州設置兩個法院的規定,在預防和糾正可能出現的刑事錯判方面,有了實質性的意義。


(三)司法機制和良知,是人權保障的基石

本案之難,難在似有“真兇”,而“真兇”並未再現的條件下,由原偵查機關以終止對王玉虎的偵查而徹底結案的。這比起那些“真假殺人犯監獄奇遇”和“真兇明現,錯案穿幫”的低概率“奇葩案”來說,無疑是一個歷史性進步。

眾所周知,無辜者死牢之禍,緣於權力的無羈。死刑,是一種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殺人行為,冤獄是國家侵犯人權最嚴重的一種。

權力本來是全體公民為了共同利益而授於那些公務人員給自己服務的,但當權力在某種力量的驅動下,失去約束而成為一種“豪強式專權”的時候,良知就會泯滅,法律就會被強暴,人權就會遭到踐踏,打擊犯罪的正義行為,就會論為邪惡的整人行動!

面對這種“豪強式專權”,任何人隨時都可能陷入“小羊困局”這樣的危險境地!惟全民的覺醒和不斷的聯合抗爭,才能有效的保護我們自己!

王玉虎這樣的錯案警示我們,在司法改革中,既要建立健全對偵訴審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又要時刻使司法人員保持高度的司法良知。機制和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人權保障的基石。


附本文作者耿民資料:

耿民 高級律師。中華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培訓導師。陝西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顧問,陝西耿民律師事務所主任。“關助‘無辯者’民間行動計劃”公益項目發起人。從事刑辯實務和研究36年。有律師專著《職業反角》、《死刑命案辯護反省啟示錄》兩書付梓。


這起曾驚動全國人大“三無姦殺案”,是法治歷經26年的艱難進步


特別申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抱住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於作品發佈後30日內與抱住聯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