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刚刚看了一下事情的背景介绍,发生在12年的事,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六年了。另外,覃某(作姓的时候,这个字读qin,第二声)这个人呢,作案的时候,是未成年,13岁,小学六年级,对方只是长的比自己漂亮,就对别人起了杀心,怎么讲呢,这种人,真的是狠毒,做事的样子,也不像真正的小学生那样单纯,反正就是特别坏吧。

图片中的人,我不知道是谁,但一个小学生都发育的跟个高中生样,这是我不能理解的。太早熟了,可能是接触的东西太多了吧。

无论怎么样,周某是无辜的,至于最后判的结果,我个人是不满意的,虽然覃某只有13岁,但她手段之残忍,作案时的冷静,简直让人可怕,我觉得这种人压根不配活在世间,小小年纪,如此歹毒,嫉妒心如此之强,进入社会后多半也是一个祸害。另外,她的父母也有很大的责任,一个女儿能被自己养成这样,可见平时也是疏于管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的建议是,如果他们不入刑,那他们的父母一定要入刑,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人家的孩子怎么不这样呢?所以,孩子的父母也有很大的责任。



小幸福的萌萌雷


突然想到我的十三岁……

十三岁那年,我读初一,那时的我长相一般,学习成绩更是一般,暗地里非常喜欢一名男生,然而某次聊天之时,男生说“如果我能追到小丽多好,学习成绩那么好!”他口中的“小丽”长相高于我,重点是学习成绩没有掉下来过年级前三名。

而我的学习成绩超过小丽整整用了六年的时间,考大学之时,我终于超过了她,然而回头看自己曾暗地里喜欢的男生,自己都觉得奇怪“当年的我,怎么会喜欢他呢??”


前面提及自己的经历,只是想说“十三岁,觉得自己有缺陷,譬如长相不好,学习成绩不好,人缘不好……”等都是自我意识萌芽的表现,并不可怕。

但当意识到自己不如别人时,是发愤图强去敢追,还是去毁掉美好的人或事,结果却千差万别!

报道中提及“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塑料袋,并清理现场血迹。

读此新闻,我已经觉得毛骨悚然,我想知道,别人家的小孩看到小动物都觉得可怜的时候,13岁的少女哪里来的胆量砍杀,肢解自己的“好朋友”!

先谈一下父母的监护责任

13岁的小孩,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处于叛逆期,做出一些忤逆举动并不鲜见,然而肢解同学的做法实在令人胆战心惊!

想起一件事,国庆节回老家,孩子不小心磕在了窗台上,农村的窗台都是硬瓷砖,孩子咧嘴大哭,母亲赶紧拿手去打窗台,说“宝宝不哭了,你看姥姥打死他。”

回家之后,一有什么碍着小宝之后,小宝都会说“你看我不打死你。”

一个两周岁的小孩,我想他根本理解不了“死”是什么!


就犹如本件事情里的13岁少女,她根本理解不了肢解了“好朋友”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这个人将消失,永远不会再回来,而世界上还有更多长相漂亮、甜美的女孩,她杀不光。

在某个阶段,父母应该时刻纠正孩子的错误意识,纠偏也是监护责任的一种。

再谈一下法律责任

13岁少女肢解了同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只需要劳教三年,大家直呼现在的法律不是保护未成年的法律,而是保护犯罪未成年的法律。

我接触过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他们之中有的本性很坏,但相比于成年人的“坏”让人觉得更加可怜。

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知道自己做了坏事,但是对事件的性质是没有认知的,只是知道这件事不对,而且有时候他们对情绪的把控能力是不足的,这是成长阶段决定的。所以说他们犯罪更是可怜。

但是对于13岁敢肢解同学的这位少女,我也觉得她不值得同情。

想起一个日本案例,说是一个未成年强奸犯被判死刑,案件发生后,大多数人是不同意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的,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位未成年人不思悔改,还各种炫耀自己的“事迹”,最后征求国民意见后,对其实施死刑。


我想,这位肢解同学的少女,是否对其苛以更重要的刑罚,还要看这三年劳教期间的表现,当然,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最后谈一下社会责任

为什么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有增无减,这跟整个社会风气不无关系。

很多孩子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14岁以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人告诉他们,

也许因为一件错误的行为,会让他用一生去负责,而非单单只是法律上的责任。

有一天,孩子长大了,回头看看自己做的事情,会不会害臊!会不会羞愧!会不会……


秘语相传


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那就应该将它收监,养到14岁,然后斩立决


钟骅7818


小小年纪就如此狠毒,法律竟然要保护这样一个恶魔,我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真的很难接受这一事实。

据报道,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

它的立法原意是给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学家们认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尚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犯下错误也在所难免,因此不能让他们因为无知而“一失足成千古恨”。

但我认为,即使要给无知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也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相比从前,如今社会物质水平空前发达,青少年的发育情况和认识能力都非常之快,现在8岁以后的儿童都普遍具有能够犯罪的身体条件和相当程度的规则意识。我敢说,现在七八岁的小孩子都很清楚不能杀人,难道一个十三岁的人还会不知道?


甚至,现在有很多小孩子都知道不满十四周岁不会判刑,于是就为所欲为的作奸犯科。比如,我们当地有个十二岁的小孩子,他经常跟朋友说他想趁着不满十四周岁去强奸女生,后来他也果然去强奸了一名女孩。这些案件,真是让人细思恐极。

因此,我强烈建议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我是XX代表,我一定会提出这一议案。


冰焰


应该判:待年满16周岁后死刑立即执行。让他在恐惧中活几年吧,也算是对死者的安慰


怪兽彪


我就想知道,肢解一个人可不是一般人能干的,你就是把现在医学院的学生叫来,他都不一定能肢解一个人,一般的刀早就卷刃了,而且一个小孩儿肢解人所需要的时间也绝对不会很短,这么久的时间她家大人都没回来过?而且一般小孩儿杀人无非是掐死或者用刀捅死,肢解?她是从哪知道肢解的?谁教她的?还会清理血迹?毁尸灭迹?而且恰恰是13岁犯罪?事情应该不会这么简单,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只能说这孩子是恶魔托生的,因为它年纪轻轻,不仅知道如何犯罪,还知道如何在合适的年纪犯罪来逃脱法律的惩罚,建议做精神鉴定,即使没有精神问题,也要给它定一个精神问题,让它一辈子别出来,这种恶魔,杀了一个绝对有第二个,因为它可能已经爱上了这种血腥味,希望它别为祸人间吧,最起码警察也要时刻注意它出狱后的行径,如有犯罪迹象,立马无期徒刑。


YoungVoiceDon


连岳说,利益在前,而无制约,人性是趋向于恶的。

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荷尔蒙暴涨,多巴胺分泌旺盛,浑身充满破坏力,对他们而言,释放怒火,即是利益,欺凌他人,即为爽快

恰好,赶上互联网时代,哪个孩子不知道未成年保护法?不知道孩子杀人不用偿命?

于是,悲剧一幕接着一幕。

教化,只能引导从善,只有规则,才能去杜绝“恶”的发生。

真心希望未成年保护法能再进一步完善。

现在孩子大都发育早熟,往往十岁出头,就具有性冲动,如果家庭教育不善,甚至会萌发出犯罪念头。

而孩子的犯罪,又是低犯罪成本。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保护法,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

14岁以下杀人无责,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又究竟是否真的合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离开法律问题,每个熊孩子的背后,大概率而言,都有个混蛋家长

就像电影《别哭妈妈》里的三个人渣父母,他还是个孩子,犯个错怎么了?他是未成年,你告他去呀?

多少父母打着“他还只是个孩子”口号,仍由孩子胡作非为,甚至巴不得全天下人,都纵容他孩子的任性放肆。

可殊不知,恶,是会累积的。

犯罪心理学表示,少年时期的犯罪心理活动,会给后期的畸形心理,埋下不可磨灭的诱发因子。

据《青年犯罪现状研究》统计,初犯年龄小于11岁的,高达65%的人会再犯。

初犯年龄在12~15岁之间的,其再犯率为54%

初犯年龄在16~21岁的,其再犯率为46%

而且,在成年累犯率中,有高达88%的罪犯,在少年时,有过犯罪经历!

换言之,你孩子今天做了什么样的事,他将来就会做什么事。

他今天杀人没有坐牢,若干年后,那牢狱之灾,他还是免不了。

恶人不会一朝一夕之内改头换面。你奢望施暴成性的孩子,能在成年那一刻,一改暴戾的本性?

别逗了。

鲁迅都说,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所以,学会管管你的熊孩子吧!

让他从现在开始,学会尊重他人,明白这世间的规则,知道杀人会偿命,伤人会坐牢,一切的恶,都将有相应的代价。

今天你不教,觉得他钻了法律的空子,占了便宜,还挺好。

不远的将来,恶已成魔,你想教,却发现,已为时太晚。


--END--


我是钱某某


法律的判决结果,我们是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准绳的。但是,法律是不是更应该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特征,凸显法制的威严,这是法律工作者更应该考量的。法律应该针对的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及后果。

现在的犯罪低龄化,这也是每年两会提及最多的问题。本案中,一个13岁的女孩,竟然能够对一个自己玩得不错的女孩下毒手。而且竟然都是在预谋之中的,这才是令人感觉可怕的地方。

现在的孩子生活条件好,接触社会也比较早。通过各种游戏,小说等各种途径,都能让心理比以前的人成熟很多。而我们的家长为了让孩子生活的更好,却忽视了孩子的良好品质的教育。自私自利,心胸狭窄在现在的孩子身上体现无疑。特别是现在很多的家庭教育都害怕自己的孩子被人欺负,家长赞成以暴制暴,这值得我们深思

2012年14月10日傍晚,覃某约周某到其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一起看电视。覃某趁周某在低头玩手机时,用凳猛击周某头部致其晕倒。覃某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在其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覃某将其头部,手臂割断,装进塑料袋中,并清理地上血迹。
而事件起因竟然仅仅是因为同学们喜欢和周某一起玩耍,并曾议论覃某胖,不如周某漂亮,因此覃某怀恨在心,实施报复。

对于该案件,或许引起公众关注的就是该凶手是个孩子,对自己的孩子在校园的处境有一种天然的保护感吧。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的法制也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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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个人观点 未成年保护法 保护的未成年这一弱势群体的安全 不是保护他们犯罪后免受处罚 这个处罚应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处罚

我曾在网上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在日本曾经有过未成年人判死刑的案例 几个未成年人绑架一个少女 带回家 非法监禁 轮奸 身体摧残 精神侮辱 最后将其灌入水泥中 几人被发现后很淡定 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 有未成年保护法 此案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最终几人被判死刑

有时候当人没了人性时 那还叫人吗?

不要在孩子犯错时再包庇他“他还是个孩子”

不要在未成年人犯法时再容忍他“他还未成年 能懂什么”

这不是在为了他们好 是在害他们 害别人

我们也许知识不多没办法 辅导孩子

我们也许没什么钱无法满足孩子物质上的需求

我们也许没什么人脉给孩子么办法给孩子工作上的帮助

我们也许没有…

但我们至少可以告诉孩子做个人 也许没那好 也许没那么优秀 也许没那么有钱 至少我们是个人


忘记夜月L


永远不要低估一个孩子的智商,也永远不要低估一个孩子的残忍。这句话是我看完《赎罪》这部剧后的影评。我觉得用在这里非常合适,有的孩子,他们从年龄上看起来还指数一个孩子,但是从他们的行为以及语言来看,他们已经跨越了“孩子”的界限,他们甚至有着很多成年人所没有的残忍与歹毒,永远不要说什么孩子小,不懂事,是无心的。凡是个体,他就一定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灵魂,有自己对于事情的认知,不要用他“年龄小”作为幌子让他继续残忍下去!



我觉得如果不是这篇新闻报道出来,我无法相信一个六年级的学生,竟然会有这么的残忍。因为嫉妒从而怀恨在心,将自己的朋友残忍的杀害,并且手段极其歹毒,一个成年人可能都无法做出这样的事情被一个13岁的姑娘表现的淋漓尽致!

这位残害自己同学的姑娘,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么歹毒的事情,一定和家长的引导有关系,如果家长能够引导孩子用一种平和的人眼光去对待别人的话,那么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了。长得漂亮,难道也是一种罪过吗?

希望这件事能够给大家一个警醒,至于这件事最后的结果什么,我们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吧!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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