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避稅小技巧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避稅小技巧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注意都是完成應稅服務為前提,不完成,不確定,做預收)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避稅小技巧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譬如:如果甲和乙於2015年7月1日簽訂了碼頭生產作業服務合同,合同付款條款規定:服務費於次月15號支付。

 2015年7月1日簽訂合同,合同約定服務費於次月15號支付,那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應為8月1號之後,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申報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避稅小技巧

在具體實操中,當一項應稅服務已經完成,需要按財務準則確認收入的時候,若想遞延以後繳納銷項稅額,就要設法做成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收入早於按稅法確定的納稅時點,稅法上說 納稅時點為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那麼一旦一項服務完成,我們會計上確認收入,可以籤個合同付款時間,把付款時間後移,作為納稅的時點,(注意不籤合同視為應稅服務完成就要納稅,時點上和會計處理一樣),即使收到款項,我們視為服務還沒有完成的預收款(除非對方索取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計先確認收入,即

借:應收賬款(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當到達合同約定的納稅時點時候

借: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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