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布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新華社發佈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最近一篇《新華社公佈了第一批禁用詞》的文章到處在傳播,朋友圈裡,新聞網站上,主流媒體廣告網站上,公眾號裡,微博裡都是遍地開花。

很多人都在各種解讀,說最新幹貨趕緊收藏啊,媒體行業要變天啦,廣告人越來越難做啦,文案工作簡直做不下去啦,還有的還說這事妨害言論自由.....等等,反正說得像是世界末日,再不看就要死了一樣。

甚至很多主流媒體以及一些知名公眾號想都沒想就對各種誇大觀點進行報道,非要搞得全民恐慌一樣。我實在看不下去了,有些東西我一定要說一下,不管我說得對不對,不管力量有多大,該幹總得幹。

首先,新華社確實是在2015年11月《新聞閱評動態》第315期發表了《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主要規定了媒體報道中五個方面內容的禁用詞。以下是部分截圖:

新華社發佈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新華社發佈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但是,我就奇怪了,別人新華社自家出個媒體報道禁用詞,你激動個什麼?明明白白的是“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關你什麼事?有規定到你嗎?這就是新華社一個內部新聞報道中統一的禁用詞,又不是要求所有的人都這樣!

新華社是國家通訊社,這裡的報道都是帶有政治意義和國家規範的,自然要規範化。你自己家的網站、公眾號也可以出一個編輯規範手冊,別人內部出一個規範怎麼了?

還有那些說廣告不好做了,自媒體不好寫文章了,妨害言論自由什麼的。就算退一步說,你看不到嗎?別人說的是新聞媒體報道,懂嗎,針對新聞媒體報道。礙著你或其他人寫小廣告什麼事了,礙著你什麼言論自由?簡直聽風就是雨。

而對於一樣權威網站、自媒體什麼的,客觀的把這個新聞公告出來不挺好的嗎?非要不經過任何審稿就把一些惡意言論、曲解原文的文章往平臺上方,錯誤的引導讀者理解,合適嗎? 更悲劇的是很多發佈平臺是知道有問題的。

說到新聞媒體報道禁用詞,又想到去年修訂的廣告法,規定了很多極限用語。

新華社發佈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但這和2015年廣告法的禁用詞彙又不一樣,廣告法是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都適用廣告法。

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這個覆蓋的群體就大得多,不要混淆視聽。要按照那些亂傳的,小李子拿奧斯卡影帝,都不能說是影帝萊昂納多·迪卡普里奧,而是著名演員萊昂納多·迪卡普里奧。

另外,新華社現在只是公佈一下這些禁用詞,別動不動就搞個史上最新,勁爆新聞,首次什麼的。新華社的這個內部規範用詞的規定又不是現在才有的,別人早就有這樣的內部規定了,現在只是發佈了一下。

不要搞得像接到聖旨一樣,煽風點火的。我記得很早之前就看到過新華社這些禁用詞,所以在網上搜索了一下,隨便一搜就看到一個2009年,是不是更早之前就有了我不清楚,但至少不是網上傳的什麼最新,首次,驚呆了什麼的。

新華社發佈個禁用詞,你們都瞎激動什麼?

所以說,簡單一搜索就能知道的東西,為什麼就不能客觀一點?大家都是看到你發我就發,標題都懶得改,這就是現狀?一般人為博眼球,增加曝光就算了,權威網站和新媒體平臺也來,當讀者傻啊?

要真是按照這些“反動派”說的,發佈個不相干的規定媒體行業就變天了,廣告人就難做啦,文案工作就做不下去了....那媒體早死了,廣告人早做不下去了,因為這些禁用詞規定早就有了,還等得到現在,還等得到你惡意誇大,煽風點火?

唉!

木木博客,個人微信號:809472503,公眾號:mumuseo。這是一個新鮮、有趣、有料的運營營銷、新媒體、廣告文案學習平臺。

所有人都在營銷,不一定每個人都在做營銷。不要假裝你都懂,你的那些麻煩問題可能都會在這解決!等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