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网区域政策|广东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园区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面积为9.9平方公里,位于广州市最南端珠江出伶仃洋虎门水道的西岸,地处珠江三角洲几何中心,方圆100公里范围内拥有珠江三角洲的城市群。

南沙开发建设确立“以港口码头为中心,交通运输、工业加工和旅游服务齐发展,努力建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文明发达、面向世界的综合性现代化海滨新城”为目标,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为措施,进一步加快南沙开发进程。

地理优势

萝岗区位于广州市东部,与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五个行政区交界,与东莞市和广州市的番禺区隔江相望。区内交通干线密集,有东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广惠高速公路、广汕公路、广深公路、广园东路、广深铁路等路网体系。从区内穗港客运码头通过珠江航道到香港约65海里。

★母城广州:萝岗区所依托的母城广州市具有22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中国华南地区的中心城市,荣获“联合国改善人居环境最佳范例(迪拜)奖”、“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经济实力在全国十大城市中位居第三,拥有国际水平的航空港、海港、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以及辐射珠江三角洲的城市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系统,拥有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众多知名的高等院校,各类专业人才荟萃。

★公路运输:萝岗区位于珠江三角洲交通枢纽中心地带,到珠三角所有主要城市的道路基本实现高速公路化,在2小时车程半径范围可以到达珠江三角洲的主要城市,包括香港、澳门。

★铁路运输:距广州火车站东站仅30分钟车程,距广州火车站西站40分钟车程;夏园货运编组站位于区内,从区内黄埔集装箱码头出发的货运铁路连接夏园铁路货运站直至全国铁路干线。

★航空港:距新白云国际机场仅45分钟车程;从区内出发前往香港国际机场,连通关仅需3小时即可到达。目前,白云国际机场已开通120条国内外航线。

★港口:全球前10大港口之一的广州港紧邻萝岗区;香港货运码头距萝岗区仅2.5小时车程;深圳盐田港距萝岗区仅2小时车程;广州南沙港距萝岗区仅30分钟车程。

周边配套

近十年来,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了预期的开发目标。至目前,累计投放了30多亿元人民币,修建道路25条,全长60多公里。完善了给排水、供电、通信、万吨级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配套了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所等生活设施,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其他相关

按照广州城市规划,南沙规划区范围包括广州番禺沙湾水道以南的所有地区,总面积约797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575平方公里。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管理的南沙开发区范围包括其中的黄阁镇、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灵山镇东南角、横沥镇、珠江管理区、万顷沙镇、番禺区围垦公司等区域,总面积约536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330平方公里。按照规划,南沙地区将发展为集物流产业、邻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的现代产业基地。

“十五”期间,根据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南沙近期将首先实施“北扩南拓”227平方公里的陆地开发规划,形成南沙、黄阁、鸡抱沙(包括龙穴岛)三大组团和高科技术、石化、综合港区三大产业基地的“大南沙”开发建设。目前,“大南沙”的开发建设在升温,步伐在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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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1)“五免五减半”。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筑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15)设立南沙风险投资公司,对重大外商生产性项目试行股权投资。经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可由风险投资公司作部分出资,按外商要求兴建专用厂房,持有该项目一定股权,待该项目运营成熟后以一定价格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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