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被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并终止合同,应该如何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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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经济补偿方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您确实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你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相当于经济补偿的两倍)

三、对您的问题,有些疑问,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此时,单位只需支付20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无需支付2008年之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所以,您的问题是不是存在笔误?


法律壹号


08年起的第几次合同了?如是第一次合同,企业不予续签而终止的,则企业应当按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除上海另有规定外,其余地区基本上明确企业不得终止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终止。当然,如企业维持原合同条件(如工资标准等保持不变等)而与员工拟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员工不同意该续签条件导致双方续签不能进而由企业终止合同的,则另说。


德哥劳动法在线


如果是合同内的当然要依法收回,合同以外的只能看这家公司够不够社会道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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