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機動車,無責!


根據路面監控視頻和鑑定結果,劉某駕駛寧AXXX7制動性能合格在發生事故前行駛速度約為20Km/h,在途經路口時做到了減速慢行,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轉彎時忽然猛拐且超速行駛,其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4)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4)轉彎前應當減速慢性,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項“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由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最高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事故中隊經過詳細的討論研究,認為李某駕駛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根本原因。遂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員無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是機動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定責劃分是出於對弱者的保護,但現實生活中成為有些非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交規的理由,成為發生事故後賠償的“保障”。

銀川交警在此提示大家:無論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要遵守交規,各行其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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