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 對被告人殷某提起公訴

2018年8月21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殷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8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殷某以牟利為目的,先後4次在張家港市楊舍鎮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8克;2018年4月26日張家港市公安局民警從其身邊查扣用於販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3克。以上被告人殷某共計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43克。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 对被告人殷某提起公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 对被告人殷某提起公诉

法條鏈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 对被告人殷某提起公诉

張家港檢察發佈

文字|張秀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