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藥」招來的禍

■ 本報記者 祝嘉憶

小學文化的強子(化名)沒有固定工作,終日無所事事,但他又是個重哥們義氣的人。這不,強子的一個朋友需要用麝香來治病,他就託朋友找到了麝香,當他打算乘火車給朋友送過去時被警方查獲。

幫朋友找麝香

強子有一個朋友叫三兒(化名)得了鼻炎,他不知道從哪裡打聽到,麝香可以治好這個病,於是三兒就四處託人幫忙找麝香。強子一聽說這事就表示自己可以幫忙。之後,他給朋友軍軍(化名)打電話說要找麝香的事情,軍軍告訴強子,說他手頭有他父親生前治病剩下的麝香,軍軍答應將家中剩下的麝香送給強子。

安檢時被查獲

就這樣,去年11月13日,軍軍託人將1小瓶麝香從四川省南部縣通過汽車運輸到西寧市城東區八一路客運站郵政局。當時強子正好有事在忙,脫不開身去取東西,就打發他弟弟去取。麝香取回來後,強子想著趕緊給三兒送去,好讓三兒儘快治病。就這樣,強子買了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的火車票。11月28日,強子準備乘坐當天由西寧開往格爾木的火車前往格爾木市,誰知在西寧火車站進站安檢時被安檢人員查獲。

西寧火車站安檢人員將強子移交至西寧市森林公安局。後經警方訊問,強子對其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12月14日,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野生動物製品為馬麝(麝香粉),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涉案價值為600元。

幫人幫來刑罰

今年5月10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以強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16日,城東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強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並對其宣告緩刑。依法判決被告人強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城東區檢察院檢察官傅思宇向記者介紹:“為幫朋友,以為是舉手之勞,卻無視國家法律,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城東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汪雪蓮告訴記者:“對於一些野生動物,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要予以保護,而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更要堅決予以打擊。早在200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以對此的打擊力度也很大。強子主觀上是為了給朋友治病,但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所以肯定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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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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