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考了第一名
卻發現第二名被錄取
錄取單位簡單回應為
“第二名更適合”
近日
湖北一名女生的公務員考試經歷
成了網友關注的焦點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事件回顧:
考了第一,結果第二名被錄用
2016年湖北省公務員招考,夏敏(化名)報考了湖北省保密局宣傳法規處科員職位,此職位招錄1人。
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人事考試網公佈了《湖北省部分省直單位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成績折算彙總表》,夏敏位列第一,和夏敏一同進入考察階段的還有第二名潘某。
當年8月9日,夏敏接受了考察,9月7日參加了體檢,考察體檢均為合格。
同年12月9日,湖北省人事考試網發佈了《湖北省國家保密局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擬錄用人員公示》,將湖北省保密局擬錄用人員潘某予以公示。
資料圖 中新社發 孟德龍 攝
為何第一名未被錄用?
公示發出後,夏敏及其家人多次提出異議。夏敏認為,她在某地級市政法委工作多年,並多年從事保密工作;而被錄用者在湖北某縣人社局工作。她認為自己更適合這個崗位。
根據湖北省人事考試網2016年公佈的《湖北省部分省直單位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成績折算彙總表》,夏敏筆試折算分為34.7625分,面試成績折算分為44.35分,總分為79.1125分,位列第一。
第二名潘某的筆試成績折算分為36.895分,面試成績折算分為42分,總分為78.8950分。
保密局回應:第二名“更適合”
直至2018年1月15日,湖北省保密局發給夏敏一份《信訪問題回覆》稱:根據你多次提出的信訪訴求,我們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指導下,對2016年度公務員考錄工作進行了認真核查。我局2016年公務員考錄工作嚴格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招錄工作相關規章制度,招錄結果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沒有發現違規操作、破壞考錄公平、違反廉潔紀律等問題。
《回覆》還稱,你報考我局公務員,並最終進入考察階段,體現了良好的綜合素質和水平。由於與你一同進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經過慎重決定並按程序報上級批准,錄取了另一名同志,希望你能正確對待組織的挑選和決定。
對於湖北省保密局提出的第二名“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的說法,夏敏對此並不認同。
據媒體報道,夏敏於2013年8月通過公務員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某地級市政法委。同時,她還向媒體記者出示了自己的兩份保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
夏敏說,2014年1月,業務培訓合格後,她正式任機關保密員,負責本單位(含合署辦公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保密宣傳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評、保密員隊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寫、機要通信等。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級市保密局發文成立全市保密檢查督查組,任命她為副組長。
“招考職位表上職位描述是從事宣傳法規、機要保密管理工作,難道我的工作經驗和表現不更適合到保密局工作?”夏敏表示質疑。
資料圖 張浪 攝
狀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駁回
在信訪無果後,夏敏選擇狀告湖北省保密局。
但武昌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則顯示,根據《行政訴訟法》,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公示、錄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組織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沒有作出錄用潘某的決定,因此原告將湖北省保密局列為被告錯誤。
裁定書還顯示,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是黨委部門,上述行為無論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的行為還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批准的行為,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資料圖: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考生走進考點。 韋亮 攝
考試第一就必定會被錄取嗎?
根據國家頒佈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公務員錄用過程中,“考試”之後還有“考察”環節。
此外,上述規定還明確,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根據華圖教育公考輔導專家李曼卿的介紹,公務員招錄中的“考察”通常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人員到考生原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根據考生要向招考單位提交的《考生情況登記表》信息進行考察或直接調閱檔案。
然後,考察小組會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有關人員,以及考生本人,進行座談或個別面談的方式。通過與人交談,來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現實情況,並聽取大家對考核對象的意見。
李曼卿介紹,考察結束後,考核小組一般會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準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決定是否錄用。
“公務員的錄用考察,成績只是上半場,筆試合格、通過面試,已經能說明一個人較強的綜合素質。之後還要考察考生和崗位的適配性,包括過往工作經歷、品格、性格等。”李曼卿說。
資料圖 黃威銘 攝
“更適合”能否作為理由?
一句“更適合”將考試第一拒之門外,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看來,“既然我們推行公務員考試,那這就是一種制度。制度制定出來,我們就要嚴格執行,而不是以單位‘更適合’的意願為標準。”
“你不能只說不適合,你要說出不適合在什麼地方。否則將有損考試的權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竹立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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