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宣告破產後,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由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管的全部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及其他財產組成,具體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破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後一年內查出破產企業有實施無效行為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並補充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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