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36号

永登红城新型建材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224581537H

法定代表人: 李世宏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进化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现场检查中,你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整体停运。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13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8 〕3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汇缴户账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开 户 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7026969881853012

4600177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农行兰州金穗支行营业室

037101040012174

4900399

中信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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