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檢察長資格擬「放寬」 或不局限於檢察官、法官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22日下午,《人民檢察組織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對副檢察長資格再次作出修改。

副檢察長資格放寬,不侷限於檢察官、法官

草案二審稿規定: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或者法官中產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副檢察長只能從檢察官或者法官中產生,限制了幹部的交流,應適當放寬。因此,草案將該規定修改為: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巡迴檢察擬入法

草案二審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派駐檢察的方式,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進行監督,為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試點開展巡迴檢察,增強了法律監督的實效。

巡迴檢察能不能入法?

草案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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