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雖小,豈能隨意捕殺?

麻雀虽小,岂能随意捕杀?

在兒時的記憶中,由於多種原因,“麻雀”是“害蟲”之一,嘰嘰喳喳的麻雀聲“擾人心煩”,捕獵麻雀也是很多人的“童年樂趣”。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曾經司空見慣的麻雀倒也成了“稀罕物”,生態環境保護任務日益嚴峻,麻雀,也成了我們應該保護的對象。

2016 年8月的一天,馬某和陳某來到太倉市沙溪鎮某處,在禁獵期內採用戴頭燈、使用彈弓打鋼珠捕殺路邊兩側樹上棲息的(樹)麻雀30只、白頭鵯2只,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樹)麻雀與白頭鵯均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倆人遂以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檢察機關訴至法院。

崑山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人馬某、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人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據此,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

隨著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麻雀是目前與人類城市化融合程度較高的物種,雖然曾經屬於四害之一,但事實上麻雀對農作物生長及自然環境均有益。作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麻雀與白頭鵯均不允許公民隨意捕殺,否則有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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