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供暖收费有新规,供暖单位不能“任性”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供暖费收取进行了详细规定。

缴费以什么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不动产权证书未包含的建筑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测绘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测绘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交纳热费,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多退少补。

供热价格和计缴费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这些费用不能收取!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缴费办法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有条件的供热单位除常规收费窗口外,还应当建立网络收费系统,方便用户交费。

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用户当年热费,不得向用户收取分户控制供热改造费用和改造前单位拖欠的热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热费滞纳金、开(关)阀费等费用,不得将物业费等费用与热费强制合并收取。

供热单位违规收取用户有关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未按规定办理停热手续,供热期开始后也未交纳热费被采取停热措施的,期间已供热天数的热费由用户承担,但最高收取天数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房屋购买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要求房屋购买人一次性交纳两个供热期(保修期)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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