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副行長受賄3122萬獲刑14年 曾讓兒子保姆代持股份

喬均安,1954年9月11日出生,原任鄭州銀行副行長,曾擔任原鄭州市商業銀行副行長。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喬均安受賄的一審判決書,其中披露了他犯罪的相關案情。


銀行副行長受賄3122萬獲刑14年 曾讓兒子保姆代持股份


副行長多次向企業索要千萬 得知行賄女老闆被查忙退還

裁判書顯示,據喬均安供述,2007年至2013年其為呂某控制企業貸款提供幫助,2007年其為兒子買寶馬車借呂某60萬元,2009年借150萬支付工程款,2011年借290多萬元裝修,2013年借400萬投資。2015年5月,因家裡沒錢,又有300萬貸款到期,喬均安找到呂某,讓呂某從控制的公司中借款8000萬元,再貸給呂某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從中吃利息差的形式得到2400萬左右,這些錢用於歸還之前借呂某的900多萬元及個人貸款,其餘的錢由妻子李建華歸還之前的欠款以及家用。

2017年9月喬均安聽說郝某(給予其公司股份的一企業女老闆)被檢察機關調查後,遂聯繫呂某退還所得息差,因其沒有錢還,呂某又幫他找其他公司借款2500萬元,歸還了之前獲得的息差。

六次共收受醫院董事長67萬元 還向其他企業索要商務車

據趙某(新鄭市中醫院董事長)證實,因經營醫院流動資金太少,只能辦理信用貸款,其想通過喬均安多貸些款和感謝喬均安,於2007年到2015年先後六次給喬均安送錢,第一次送了10萬元,第二次送了20萬元,第三次送了15萬元,第四次是10萬元錢,第五次是10萬元錢,第六次是2萬元。

2010年至2014年,喬均安為鄭州順澤實業有限公司在鄭州銀行貸款提供幫助,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索要豐田塞納商務車一輛,價值64.5萬元。

此外,2009年,喬均安利用職務之便,承諾為河南省宛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鄭州銀行貸款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現金20萬元。2011年至2012年,喬均安為兩家企業在鄭州銀行貸款提供幫助,累計收受該他人給予的現金140萬元。

收受企業女老闆贈與的公司股份 安排兒子保姆代持

判決書顯示,2012年9月至11月,喬均安在擔任鄭州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郝某實際控制的河南縱橫園林有限公司在鄭州銀行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郝某給予的河南縱橫園林有限公司5%的股份,價值105.8萬元,喬均安安排張玉玲(喬均安兒子的保姆)代為持有。

2015年12月,張玉玲將代持的75.8萬元轉讓給股東郝某,剩餘的30萬元股份張玉玲繼續代持,2016年6月,河南縱橫園林有限公司將張玉玲代持的30萬元股份,變更為持股30萬股,持股比例0.5%,持股數量對應淨資產75.9萬餘元。2012年11月至12月,喬均安向郝某索要36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喬均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122.0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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