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3月6日,梅列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宣判一起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案件。

三明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2016年,三明市政府為加快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成立了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了專項使用的創業創新發展風險基金,制定方案明確創業創新發展風險基金的性質、使用方法、管理方式等內容,其中,該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三明金控公司負責,是否發放由雙創風投公司決定(均為國有公司)。

三明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2017年11月,時任三明市財政局副局長、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組長、財鑫公司董事長鄭某(另案處理)指示時任下屬雙創風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三明金控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財鑫公司董事的被告人張某將福建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雙創風投公司的擬投資對象,並要求確保該公司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能夠順利通過雙創風投公司的投資委員會的審議。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被告人張某安排下,三明金控公司對福建某農業科技有限開展盡職調查,由於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存在財務問題,張某欲停止該項目的繼續推進,但其領導鄭某多次要求要確保對該公司的投資。後張某遂指使手下將盡職調查報告中關於該公司財務問題進行刪減,並將修改後的報告提交雙創風投公司。2018年2月,在鄭某、張某的操作下,該公司順利獲得創業創新發展風險基金500萬元。

三明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2018年6月,該公司因資金鍊斷裂,停止經營,500萬元投資款至今未追回。

此外,被告人張某還在另一項目的投資決策過程中收受他人價值5.6萬元的財物,為他人公司獲得投資提供幫助。

三明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經梅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受他人指使,濫用職權,導致雙創風投公司作出錯誤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投入三明市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發展風險基金,造成投資款500萬元無法收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某屬於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期間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6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其具有從犯、自首、退贓等多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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