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會戰」永定區: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對轄區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企業開展實地檢查

「百日会战」永定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对辖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开展实地检查

為加強易製毒危化品購買使用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流程,有效落實省、市兩級《關於加強易製毒危化品購買使用企業管理規範相關要求》,10月22日,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禁毒大隊到永定區後坪鎮湖南張家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開展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情況實地檢查。

禁毒大隊民警對企業的易製毒化學品倉儲管理臺帳、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庫數據、企業內部經辦人員資質、安全制度等多方面進行了檢查, 查看購買、使用、存放易製毒化學品購買是否合法,監管是否到位,防範是否安全,並要求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一定要嚴格落實《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購買使用,對企業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信息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實地培訓,嚴格落實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庫登記及每日的使用臺賬等相關企業制度,確保生產廠區的化學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民警提醒:任何易製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企業均應嚴格按照《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範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並接受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相關法律鏈接: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製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後,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者企業註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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