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氏:車輛側翻貨物傷人,車輛未接觸受害人仍須擔責-已有說法

【提要】近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依法審理了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與其他交通事故不同的是,事故發生時,機動車與受害人並未接觸,機動車側翻後傾倒的貨物致受害人受傷。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情】

2017年8月12日14時許,被告蔡某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車上載土豆),由盧氏縣五里川鎮駛往朱陽關鎮漂池村,行駛至朱陽關鎮桃子溝路段一左轉彎陡坡路段時,側翻前滑,貨物散落。遇相對方向原告王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後載莫某某),被告蔡某某駕駛貨車所載土豆側翻散落後,導致原告王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滑倒,造成王某某、莫某某受傷。

盧氏:車輛側翻貨物傷人,車輛未接觸受害人仍須擔責-已有說法

事故現場(資料圖)

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某、蔡某某均未取得所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資格。事故發生後,經匿名報警,盧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查現場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因各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無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原告王某某經診斷:1.左側鎖骨骨折,2.左側肋骨骨折並左肺挫傷,3.左側胸腔積液,4.頭皮裂傷,在盧氏縣五里川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27天后出院,花費醫療費7945.18元。

【審理】

後雙方因賠償問題訴至盧氏縣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

庭審中,被告蔡某某辯稱,他的車輛側翻倒地後,裝載的土豆倒在了原告身邊,導致原告摔倒受傷,兩車本身並未相撞。

保險公司辯稱,若符合法律和交強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願意承擔相應責任,若存在法定免責情由,保險公司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項賠償費用應當依照法定標準認定。被告蔡某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盧氏:車輛側翻貨物傷人,車輛未接觸受害人仍須擔責-已有說法

法官和原被告到事故現場進行查看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蔡自強駕駛的貨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側翻,車上裝載的土豆傾倒後引發的事故,應當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事故導致王文章駕駛摩托車時摔倒受傷,被告蔡自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蔡自強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6月20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賠償款12505.49元。

【法官說法】(盧氏縣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庭長 王彬):

盧氏:車輛側翻貨物傷人,車輛未接觸受害人仍須擔責-已有說法

說法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該規定,本案的事故是否屬於交強險的保險範圍,關鍵是要明確該起事故是否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滿載貨物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側翻,貨物傾倒後引發的事故致人損害應當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理賠。

說法二:

交強險的設立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並在此基礎上,藉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

經過核實,被告蔡自強駕駛的輕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蔡自強所駕車輛的交強險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本案被告蔡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具備駕駛資格,但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道路上行走或者駕駛車輛時,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選擇對方是否具備駕駛資格的權利和機會。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作為保險公司應當首先承擔理賠義務,當符合《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的交強險的免責事由時,保險公司在履行了理賠義務後,有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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