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生效判決當回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了解下!

申請執行人滿懷希望地拿到了勝訴判決或裁定,卻因被執行人耍弄“手段”,導致勝訴權益難以實現,造成“執行難”。被執行人自以為自己很“聰明”,殊不知其很可能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而構成犯罪。

小編在這裡選取近期我院宣判的一起案例來詮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以此警醒被執行人:法網恢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當心被判刑!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理並公開宣判了一起拒執罪案件,小編以此案例向大家介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嚴重性。

案情回顧

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下!

2016年11月3日,上海寶山法院判決原告王某根、崔某某、王某與被告肖某某就本區某套房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繼續履行,被告肖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房屋及其房地產權利一併轉移交付給原告。後被告肖某某上訴,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判決維持原判。

千方百計拒執行

二審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肖某某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王某根等先後兩次向上海寶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後,上海寶山法院以執行通知、執行公告等方式,多次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並告知其如在2018年5月30日前依然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在此期間,執行法官還先後兩次以談話形式要求被告人肖某某履行生效判決。但是,被執行人在已申請購買、選取經濟適用房且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依然不願意騰退係爭房屋,堅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涉嫌拒執被立案

因被告人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18年5月,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採取拘留十五日的強制執行措施。6月12日,我院將其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查明,被執行人肖某某的家屬於2018年6月4日搬離涉案房屋,王某根、崔某某對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諒解。

拒不執行判決被判刑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上海寶山法院最後作出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肖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肖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對生效的判決書視若罔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致使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法院基於被執行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且在家屬的幫助下履行了義務並取得對方諒解,從而對肖某某適用了緩刑。

本案一方面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實現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維護了司法秩序,對拒執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同時也警示某些妄圖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要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配合法院的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通過上述案例,想必大家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了初步的瞭解,下面小編帶大家對該罪進行更加深入的學習。

一、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具有執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實行雙罰制)。具體包括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

二、哪些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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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三、哪些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如何認定“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7月22日施行)

五、如何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文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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