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簽了離婚協議並已經領了離婚證,半個月後女方家人卻要求賠青春損失費,該怎麼辦?

AI覃先生


她要青春損失費,你可以要器官磨損費與身體消耗費,補充營養費,你這三費在半年時間裡,可沒少消耗,可申請補償,足以抵消青春損失費了。

我的觀點是,如果好聚好散,那麼適當補償個三萬五萬也是一種仁義,但是如果找上門來鬧,那就一分不要給了,因為已經離婚,互無關係,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有青春損失費。

一天500,十天5000,一百天50000,可以按照這個標準給一下,至於為什麼這個標準,你懂的,不可說。

目前的情況,你們離婚第一離對了,可以上門鬧的人,不是什麼好人,第二你們離婚離的很乾淨,三無離婚,就簡單了,尤其沒有彩禮陪嫁等糾紛。

我過沒有青春損失費等賠償費用,因為青春是兩個人共同消耗的,尤其一些女權的同志們,追求男女平等,怎麼能認為婚姻是女方的損失呢?這是雙方平等付出的結果才對。

現在女方第一霸佔房子了,可以打出去,侵犯你的住宅權,可以報警,第二上你家騷擾的,可以打出去,可以報警,所有這些建議錄像取證。

另外,一分錢都不要考慮補償,感情已盡,做事已絕,沒有什麼相欠的。


韓東言


第一,青春損失費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各位,我國法律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任何規定。“青春”也就是時間,兩個人談情說愛、談婚論嫁,雙方都投入了感情、時間與精力,分道揚鑣不能說一方耽誤了另外一方,因此女方在離婚後主張“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離婚案件中,什麼情況下會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離婚案件中只有在一方存在婚姻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涉及,而且損害賠償不僅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會涉及物質損害賠償,但是如果沒有這個情節,女方是無法主張的。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何時可以提出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此,我們可以總結如下:1不離婚不能單獨主張賠償。2不準離婚不存在賠償說法。3無過錯方為被告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綜上,原則上題主所稱的情況,女方在協議離婚之後提出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根據。






柳基偉律師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一則新聞。有個哥們跟女朋友分手,索要精子損失費的事情。

這個題目,前妻問你要青春損失費,跟新聞哥們要精子損失費一樣的。你想想,青春無價啊!精子一次幾億,也是天價…!

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前妻家人跟你來這出,你要確定是圖財還是想複合…!

如果是圖財,分給女方一點補償也是應該的,畢竟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三十豆腐渣……離婚的女人再婚難,都不容易。

飛刀覺得,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說不清楚,有時候力所能及的幫助他人也是很不錯的。

不用每天嚷嚷要報效國家,對家庭負責就不錯了。不用每天說要愛天愛地愛空氣,對身邊的人好一點就可以。不用每天說自己要為這個服務,為那個犧牲,做一個正直的人才是根本。

年輕的時候覺得錢很重要,年紀大了才知道,有的東西比錢重要。



飛刀47號


你前妻絕對是撈女加渣女一名,既不講理也沒底線!離婚了對你來說是止損,不幸中的萬幸!於法上法院不會支持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於理上她和你結婚才大半年,損失了啥青春,她無非是覺得被你睡了而且落個二婚的名頭,覺得虧了,索要補償!你們已經離婚半月了,女方家人還去你家鬧事索要十萬青春損失費,屬於敲詐勒索行為,說明她一家人都是混賬不講理的人,你不用講理也不用顧及情面,直接打110報警處理,警察會強制帶她離開,鬧一次你報警一次,屢次不改警察會拘留她的!同樣,已經離婚她賴在你家不走,你可以報警,警察一樣會強制性攆走她!當然,正常人都不願意看到走到這一步,很無趣很無語!但是她一定要這麼做,你只有如此!


手機用戶28939527



01.如果沒有感情了,離婚可能是最理智、最合適的一種選擇。你前妻家人在你們已經離婚的情況下,介入你們的感情生活,只能用“愚蠢透頂”來形容!

02.從你們離婚的整個過程來看,基本上屬於“和平分手”,說明你們雙方都認為你們的結合是一個“誤會”,而且解除誤會的方式非常理性、非常紳士!但在你們離婚半個月後,女方突然來要“說法”,顯然是女方的家人或親戚、或朋友在後面挑事了!


03.就目前的狀態來看,你握有十足的主動權!首先,你有合法的離婚協議在手,對方根本掀不起什麼妖風怪浪來;其次,你前妻無論是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還是你們婚姻關係解除之後,能否繼續住在你父親的房子裡,決定權完全在你父親手裡。只要你父親發話,你前妻必須立即搬離,否則就屬於非法侵佔他人合法住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04.從過往的社會實踐經驗來看,你前妻現在基本上已經是被她的家人、或是她的親戚,或是她的朋友“挑逗”了起來,而她自己也陶醉在這種“挑逗”中,真以為自己蒙了天大的冤屈,此時你指望她能回到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時的理智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了!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積極的通過法律途徑來徹底解決問題!至於其他途徑,笑笑叔只能很遺憾,也很靠譜的告訴你,那只是在浪費時間而已!


第五,至於青春損失一說,沒有法律依據,當然也就不存在賠償問題。如果,女方家人非要拿此事說事,那純粹是無事生非,你完全可以不必理會!

第六,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隨便撕毀已經生效的,而且完全合法的承諾,不僅個人信譽盡毀,還有可能涉嫌違法。按照網友們常常的調侃來說:但凡做事情,不怕身邊的人不會做事情,怕的是身邊有個豬隊友。何況,你前妻身邊圍著的,恐怕可能還不止一個,而是一群“豬隊友”!


笑笑叔


我不是律師,但我可以大膽地告訴你:青春損失費一說,純屬扯淡!

她如果這樣說那麼男方的青春損失費誰付?難道要法院付嗎?

我國婚姻法歷來主張:戀愛自由!結婚自願!離婚協商!本來是很正常的事情,哦!婚也離了!覺得吃虧或甘心不過,又生出一個索賠青春損失費的么蛾子!真是豈有此理!讓她去法院起訴吧!法院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題頭你已有交代,結婚不久,既無財產糾葛,又無子女負擔!離婚後女方可以說是淨身出戶!這也是她們滋生索取青春損失費的導火索!

關於你這種情況,出於人道和道義上的公序良德,可以適當給女方一定補償,但這絕對與青春損失費八竿子打不著!因為離婚是經過協商和雙方同意的,不是男方的一廂情願,所以你不應該負擔這項費用!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可關注專業律師的回答!


冀之筆


婚成洞房拜,性格合不來,半年就分手,自願婚姻拆。雙方都無過,也沒生小孩。

本是好聚散,女方偏耍賴,半月家中闖,獅子大口開:賠償青春費,數額十萬塊。還佔房不搬,以此詐錢財。

如此家屬蠢,女子更怪胎,一人一樣貨,豈能分高矮,順其自然事,上天巧安排,你索折舊費,誰付打磨財。藉此撈一把,你真是人才。

男子別害怕,訴於法律裁,只要身影正,何懼惡鬼來。


平淡人生一帆順



鳳146983974


既然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而且沒有婚後財產、子女撫養費等等經濟問題,那正好一刀兩便、無牽無掛的分手,及時止損現在是最低極限了。你們都應該慶幸;這是個很好的結局!

至於女方要賴在男方父親家不走。你唯一的辦法就是報警。然後不給飯吃、不給水喝。沒有法律條例上的支持,估計她很快會撤離的現場。


平山冷燕


女方要損失費,難道你不要損失費嗎?首先你在離婚前沒做過對不起你前妻的事,其次你們之間沒有愛情的結晶,再次你們財產很明確。所以你們結婚就跟談戀愛一樣誰也不欠誰,說的難聽點你跟她分手了一點關係也沒有了。如果你前妻無理取鬧,你直接報警,有離婚證了,即便離婚前財產分割不對也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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