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免責」可能是法律的僞善——對刑法第十八條的質疑

作者簡介:黃雪濤,女,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公益法律研究所(PILI)研究員,著名公益律師;代表作《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

本文共計3530字,建議閱讀時間9分鐘。

提要: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者,雖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通常會被送入精神病院進行強制醫療,這通常被定義為接受“關懷”,是一種福利、優待。但公眾有所不知的是,如果精神障礙者被關入精神病院進行強制醫療,其處境和待遇,實際上往往比坐牢還糟糕。

偏見與誤解: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

樂見島10月10日社評“世界精神衛生日寄語”,試圖喚起公眾對殘障問題尤其殘障維權的關切。這種公眾關切的確是殘障界尤其殘障維權所最需要的,也是殘障界尤其殘障維權努力的方向。就此而言,這文章不失為一篇好文章,是筆者所樂見的。

但,文章並非沒有瑕疵,不是沒有對殘障問題善意的誤讀。最大的誤讀,是文章對“精神病人”殺人案的誤讀。文章列舉了一系列“精神病人”殺人案,顯然是當作主要證據,以論證精神障礙者的暴力如何“拉低社會的平安指數”,如何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精神病人刑事“免責”可能是法律的偽善——對刑法第十八條的質疑

這視角大成問題,實際是典型的媒體人視角,是主流資訊影響下的感性判斷,並沒有數據上的支持。但這種感覺,的確代表了公眾對精神病人的偏見與誤解,其包含的意思是:“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

在此,有特別申說的必要。

事實上,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發生率,並不比正常人高。瑞典在20世紀70年代的一項全國性調查表明,有暴力史的精神病人僅佔其總數的8%左右,卻有近20%的正常人曾使用暴力。由此可見,濫用暴力傷害同類,不是精神病人才有的毛病。事實上,精神病人是暴力受害者的情況遠甚於暴力加害者。

即便在比例不高的精神病人暴力事件中,暴力也並非精神病的必然結果。環境也會產生影響,比如噪音環境誘發暴力。而歧視和壓迫性的社會環境,非自願醫療手法,都是誘發精神病人使用暴力的原因,都應該為精神病人的暴力埋單。

總之,斷言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這不公平,實際上是對精神病人的汙名化。只不過這種汙名經過千年積澱,已經形成了一種強大的文化心理,為公眾所普遍接受。習俗移人,以至於很多媒體精英、知識精英在這問題上都不能免俗,而喪失了起碼的判斷力。

精神病人刑事“免責”可能是法律的偽善——對刑法第十八條的質疑

追蹤精神病人的生活點滴

“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這一認知之根深蒂固,以至於發展到把暴力與精神病劃等號,對不曾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者,公眾也異常恐懼。

不久前深圳就有這樣一起案例:7月份,深圳寶安一處公租房進行入住前公示,馬上引來一則《小區房價7萬5,搬進來17個精神病人,咋辦?》的檄文,網上廣為流傳。隨後,數百業主拉橫幅抗議,表示17戶“精神病人”家庭的入住,嚴重威脅了他們的人身安全。雖然後來有消息證實,17人中15人是未成年的孩子,絕大多數集中在6-12歲,對其他人並不構成暴力威脅;而且有研究表明,精神障礙者在社區裡的暴力數字並不高。但業主們的恐懼仍未消失,問題仍無法解決。

免於刑事責任≠不承擔後果

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發生率不比普通人多,但為什麼媒體格外關注精神病人殺人案呢?為什麼對精神病人殺人格外驚詫呢?

背後的原因,除了以上指出的偏見與誤解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即是法律的“偽善”。這“偽善”帶給公眾一種巨大的恐懼:一般車禍,一般刑事案件,公眾不認為是多大問題,不構成新聞。因為它們自有交通法、刑法系統去處理,肇事者會受懲罰,這會有制約作用。但是“精神病人”殺人居然免責,這種“法內施恩”雖基於立法者的善意,客觀上卻讓社會失去了制約犯罪的手段。公眾因此憤憤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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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說法律,是指《刑法》關於精神障礙者的免責條款——《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聽起來,此一免責條款的設立,似乎是為了維護精神障礙者的權利,考慮到他們“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所以可“不負刑事責任”。過往的司法案例中,確實也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免於刑事責任的情況。

但事實確乎如此?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後,真的“免責”了嗎?

這正是公眾誤讀最多的、因而也是筆者最想說清楚的一個問題,即:免於刑事責任≠不承擔後果。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並非《刑法》第十八條的完整表述。看好了,該條款還包括這樣一則但書:

“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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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者,雖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通常會被送入精神病院進行強制醫療,這通常被定義為接受“關懷”,是一種福利、優待。但公眾有所不知的是,如果精神障礙者被關入精神病院進行強制醫療,其處境和待遇,實際上往往比坐牢還糟糕。

畢竟,坐牢有期限的限制,即使是無期徒刑也還有機會減刑,其權利並受《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保護。

強制醫療卻沒有確定的期限,不少精神障礙者失去自由的時間,甚至比一般刑期還要長。有一些甚至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終身都要在醫院度過。具體到一些特殊的精神障礙,例如自閉症,現在通常認為其是不可被治癒的,對自閉症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無異於“酷刑”,其對病人所造成的痛苦,遠甚於一般徒刑,其實質仍是“懲罰”。那些未被送入醫院的精神障礙者,也可能會面臨家屬或者監護人更嚴厲的看管,終身被禁錮。

失去自由,接受懲罰,面臨更嚴厲的看管,這些都是肇事肇禍的後果,能說不承擔責任嗎?

雖然《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但其客觀上也給了犯罪分子“贖罪”的機會;但對精神障礙者而言,因為“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不僅沒有“贖罪”的機會,還必須對社會感恩戴德,終身脫不掉“免責”與病人的帽子。

這樣看來,精神障礙者實際上仍然在承擔法律結果,其所要承擔的後果,甚至強於非精神障礙者所要承擔的。

為“免責”買單的,是無辜的大多數

在公眾眼裡,通常存在這樣一條邏輯鏈條:有病=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承擔法律責任=不承擔法律結果。實際上,前述四個概念之間,有很大的差異,絕不能用等號。例如,越來越多的鑑定機構開始傾向於認為精神障礙者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越來越少。

前文已經論證,免於刑責,不代表不承擔責任,不承擔後果。但因為“免責”這一法律概念的存在,公眾或媒體更樂於接受精神障礙者“有病即無能”、“有病即免責”,這無形中加重了公眾對精神障礙者的恐慌,其最極端的表述就是“殺了人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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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的頭部輪廓,心理健康的象徵。謎題

為了避免“殺了人白殺”,應該怎麼辦呢?恐慌,造成了更深的歧視,更加系統和嚴厲的預先防範,以及更加沉重的群體隔離。發生前述深圳業主拉橫幅抗議精神障礙者同住一個小區的事件,也就不足為奇了。畢竟,在公眾眼裡,每個精神障礙者都是可以“免責的肇事肇禍者”甚至“殺人犯”。

其實,我們整個社會並沒有發展到足夠博大、寬容的程度,真的讓精神障礙者完全“免責”。為了保護主流社會的安全感,社會設計了更多的制度來進一步剝奪精神障礙者的權利,讓他們成為無權者。而且,當經濟越發達,主流社會就越有資源和手段建立預先防範的機制。從基層社區具體到個人登記、信息彙報制度,到強制醫療,到主流群體對於精神障礙者的隔離,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這樣的邏輯,不僅頗為詭異,而且非常殘忍。畢竟,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者只是少數,但卻要整個精神障礙者群體為其埋單。那些埋單者,其實是無辜的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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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還存在著一個悖論,為了主流社會的安全,就必須抱著“寧可錯殺一萬,不可放過一個”的心態,儘可能地對所有主流社會認為“潛在”的危險分子進行管控,但是當制度的設計不是為了服務精神障礙者而是“監控”他們的時候,就一定會有真正需要社會福利的精神障礙者為了避免被管控,而故意逃脫。

況且,在精神病診斷越來越細化越來越泛化的當下,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精神病人。這樣的管控要精細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夠真正避免所謂的精神障礙者犯罪呢?

由是觀之,對精神障礙者免責,本質上是法律的“偽善”,根本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無論它怎樣以“善法”的形式出現,基於怎樣的“善念”,客觀上都是讓涉罪的精神障礙者及其背後貼有相同標籤的整個群體,承擔了更為嚴酷的後果,同時也加深了不必要的公眾恐慌和隔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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