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22岁的小张

参加朋友王成的婚宴,

因喝酒太多,不幸离开人世。

事发后,

小张的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

遂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

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小伙婚宴后身亡众人成被告

小张家人诉称,婚宴期间,小张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他喝醉酒,饭后,他发生呕吐,呕吐后小张被两个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抬至酒店一楼,医护人员到达后将小张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小张家人将新郎新娘、小张朋友、同桌吃饭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承担60%责任。

说法:新郎及两位朋友担责10%

法院查明,当天小张和其朋友李军、杜勇与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摆放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饭人表示,他们与小张不认识,“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劝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们同事喝的都是饮料,更加不会劝酒。我们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后就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小张还是正常的。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警方询问中的陈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小张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小张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当小张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因而,3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且他们与小张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

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曾经有人制作了“喝酒承诺书”,参与饭局的每个人,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指印。

「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那么,有了这份承诺书,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酒后出事,同桌就不担责了吗?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从上面的新闻来看,如果不能到以上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不论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

不喝酒或少喝酒为宜。

来源丨豫法阳光

「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案例」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的被判免责!原因是?

潢川县人民法院

1. 长按右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2. 部分内容及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终审:李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