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如何追回你的欠款!

【基本案情】

本是多年好兄弟,借钱转账需仔细。王某和张某两家系大学同窗,多年好友。2015年10月1日,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50万,未约定利息。2015年12月,王某再次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转账30万,加上之前的50万,王某合计共向张某借款80万,王某向张某偿还50万欠款后,余款至今未还。无奈,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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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仅凭汇款凭证能否认定张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庭审过程】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借款合意,原告所汇款项系返还之前被告的借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我方律师在庭审中首先提供向被告本人账户汇款的汇款凭证能够初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大额往来,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关系,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并不违反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并为法庭提供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被告王某向张某返还借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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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理】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不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即便无书面文件的确定,只要产生合意,即可发生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来源,也反作用与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意。纠纷一旦发生,要提供出相对于另一方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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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出借人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外,还可以搜集证人证言和电话录音。采取录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

(2)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债务的内容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

(3)录音过程中,态度和善,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事实且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威胁、逼近的情形。

(4)录音证据需要真实、完整,未被剪辑、编辑、篡改。

及时向借款人催要借款,让其制定还款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或者让借款人通过银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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