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民事判决书方法之三:法律关系审查法

审查民事判决书方法之三:法律关系审查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侧重于探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注重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考察。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的考察。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对通过考察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基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第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是更侧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实例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运用该方法来裁判民事案件呢?下面结合一案例来介绍法官运用该方法裁判案件的具体步骤:

甲有一享受经济适用房分配的指标,但是甲并不想购买该经济适用房,甲有一好朋友乙恰想购买一房自住,于是甲乙协商由乙出资,以甲的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的交款发票由甲交于乙方保存,房屋归乙所有,房屋交接后,乙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住进了该房屋长达三年左右,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甲,但该房产证由乙保管。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腾房,理由是自己将该房交于乙方无偿居住,但现自己欲住该房,要求乙方腾房,乙方却予以拒绝,故请求法院判决乙方腾房。而乙方辫称该房虽然名字登记的是甲,但该房的真正主人是自己,因为房款是自己交的,且房屋也是自己装修的,同时自己也在该房屋住了三年左右,因此家要求腾房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在接到这案子后,该如何呢?

第一步骤,就是要对该案定性。

这个“定性”定的是什么?其实就是“定”这个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我们法官的手里,都要给它“定性”,定了性,就确定了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了,那么,我们就能够找到这个案件所要适用的法律,可以对它适用法律,把这个案件审结了,纠纷和争议依法处理了。现在的办案就是这样一个思路,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

那么,法官如何定性呢?也就是说该如何判断该案的法律关系呢?这首先要对该案的事实以及该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予以考察.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了解该案的大慨事实,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就本案而言,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及被告的辫称其各自提出的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房屋的借用关系;讼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包括:房屋租用关系以及房屋的所有权关系.

二是该争议焦点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对讼争房屋的借用关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这两种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

三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

四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本案,房屋的借用关系的主体的出借方为甲,借用方为乙,而房屋的所有权关系的主体要么是甲,要么是乙,上述这些是本案要查明的.

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再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五是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这些步骤地考察,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对讼争房屋直接的借用合同关系,讼争房屋并非归原告所有,而是属于被告所有.

第二步骤,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就上述我们所举的案例而言,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房屋的主人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对房屋的要求,包括要求房屋的主人搬出房屋.

小前提: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乙.

结论:甲没有权利要求乙方腾房.

但是在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在这里,法官不是先寻找法律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规定,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房屋的所有权主体这一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严格的说,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例如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另外有一些问题很难说究竟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比如说,

:

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的时候也不能离开法律规定单纯讨论,所以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目光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之间往复流转。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关于二者的地位问题,王利明教授在《民法案例分析法

探讨》一文中,提出了民法案例分析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作者认为,二者确实应当相互融合,相互交叉,在解决案例的过程中,确实应当相互借鉴,不应当运用一种方法而去排除另外的方法的运用,但是这两种方法不可能地位相同。还有的学者认为,在民法方法论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具有基础性作用,比如〈〈民法方法论问题综述〉〉一文中的作者认为“ 有关民法方法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基本上是作为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来适用的。过去理论和实务界把它们作为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同等看待。通过对此两种方法的研究,可以发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不具有基础性作用,二者在民法方法论的地位上并不等同,而是应有主次之分。法律关系分析法应作为民法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法,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只在某些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有其重要作用,只能作为民法学研究的一种特殊方法。”,对于上述的观点,作者不便于加以评述,因为对二者的地位问题,应该与看问题的角度有关,上述这篇文章的作者是站在民法学研究的角度上而作出的评价。

本人认为审查民事案件的方法,是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主,同时辅之以法律关系分析法,并将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借鉴。

1、审查民事案件应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主。

(1)法官裁判权的本质决定了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某一基本方法的选择由实践来决定,也就是某一实践部门的性质决定了这一部门实践主体的思维模式和基本方法。

法官裁判权的本质就是在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的基础上,通过对事实的认定,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面对的案例,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已经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了具体的诉因,法官的职责一般也不允许帮助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赔偿请求,而没有明确根据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临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锁定的情况,法官只能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核心,通过事实的认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思路是诉讼请求——分析请求权——考察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所以说法官裁判权的本质就是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权。而作为民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或者律师对案例的分析,其本质特点是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其法律关系,查寻其请求权,从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意图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其思路是,考察事实——分析法律关——寻找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获得裁判的支持,显然这一思路与法官裁判案件的思路是相反的。这一本质特点决定民法学研究的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而不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2)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这也决定了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思路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全部的民法规范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行为规范,一部分是裁判规范。民法的行为规范是讲一个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该怎么去做;裁判规范,是在当事人发生民事权益争执到法院来诉求解决纠纷的时候,法官怎么来裁判这个纠纷的规则。民法就是由这样两部分规则构成的。民法规定的更多的规范,并不是给法官规定的,或者说不是直接给法官规定的,而是给民事主体规定的,是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权利行使的规则。当然,这些规定对于法官也是有意义的,这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法官在判断究竟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的时候,把它作为行为衡量的标准,确定哪一方违反规则。只有民法那些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才是给法官规定的规则,这些就是权利保护的请求权问题。所以,请求权是法官的裁判权的基础,没有请求权,法官的裁判权对这个具体的纠纷案件无权行使,只有权利人享有请求权,法官才能够接受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1]

所以,请求权的方法,是个最基本的裁判方法。这个裁判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我们要受理。特别是立案庭,案子一起诉都到立案庭,我们要不要立案,能不能立案?就要看原告有没有请求权。有请求权我就受理,没有请求权我就不受理。立案庭不审理具体案件,仅仅是审查够不够立案,最终的裁判是由审判庭来做的。所以请求权部分对立案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这就是说,请求权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在涉及裁判的时候,没有请求权,你根本就不能向法院起诉。

(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的案例分析法。

众所周知,大陆民法立法采用的是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尽可能将共通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由此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成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法律的适用日渐趋向复杂化、技术化。而我国又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我国的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自然顺理成章的采用了这种方法。[1]

(4)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主要是权利与法律行为。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债权的主要作用在于请求债务为一定的行为,自然请求权于其乃属根本。支配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权利受不法侵害时,也是以请求权作为其救济方法(如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权与请求权也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5)给付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数量占比高。民事诉讼虽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三种,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请求权理论,但后两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占很少,给付之诉占绝大多数,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所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最主要方法。

(6)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对案件的裁判效率更高,更简便。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使法官可直接探寻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规范,发现法律,提高思维的明确性,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而不易被复杂的案情困扰,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理性的思考,简化思维过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正确的结论。故“在作为思维方法工具的方法论体系中,法律发现是法律思维第一必须应用的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分析案件事实,而不是从请求权人手寻找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基础,对案件分析解决缺乏直观性,容易纠缠于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之中,不利于抓住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效率难以提高。

另外,请求权检索方法因为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会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从头那些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正是以上几点的原因所,所以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当中分析民事申诉案件时,逐渐形成了把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分析民行案件的基本思路。

2、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也应辅之以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审查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应当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主,但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缺点,应当辅之以法律关系分析法。

(1)因为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按照此种分析方法,必须要进行逐一的检索,失之繁琐。同时,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练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用,否则难以把握。

(2)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用的条文。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不存在请求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4)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1]王菊英:《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民事实例解决的价值》2005年8月肇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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