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民事判決書方法之三:法律關係審查法

審查民事判決書方法之三:法律關係審查法

(一)法律關係分析法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法律關係分析的方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係,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法.

法律關係分析法的特點在於:

第一,法律關係的分析方法首先著眼於對案件事實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再適用法律,把案件事實的分析與法律的適用作為兩個步驟。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側重於探究請求權的規範基礎,注重將事實與法律結合起來考察。

第二,它是對法律關係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僅僅對法律關係的某一特定內容的考察。而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方法則是對通過考察當事人主張的請求權,探究其法律基礎和事實依據,其考察範圍限於與請求權相關的法律事實和規範基礎。採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種法律關係。一種法律關係中,可能有多個權利,而不僅僅包括請求權。

第三,法律關係的分析方法是法學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僅是一種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適用於法學研究和民法體系的構建。法學的考察對象即是特定的法律關係,任何法律問題不外是法律關係的分析與綜合。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是更側重於對案例進行分析的方法。

(二)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實例

那麼法官應該如何運用該方法來裁判民事案件呢?下面結合一案例來介紹法官運用該方法裁判案件的具體步驟:

甲有一享受經濟適用房分配的指標,但是甲並不想購買該經濟適用房,甲有一好朋友乙恰想購買一房自住,於是甲乙協商由乙出資,以甲的名義購買該房屋,購房的交款發票由甲交於乙方保存,房屋歸乙所有,房屋交接後,乙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住進了該房屋長達三年左右,房屋的產權證登記為甲,但該房產證由乙保管。後,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騰房,理由是自己將該房交於乙方無償居住,但現自己欲住該房,要求乙方騰房,乙方卻予以拒絕,故請求法院判決乙方騰房。而乙方辮稱該房雖然名字登記的是甲,但該房的真正主人是自己,因為房款是自己交的,且房屋也是自己裝修的,同時自己也在該房屋住了三年左右,因此家要求騰房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在接到這案子後,該如何呢?

第一步驟,就是要對該案定性。

這個“定性”定的是什麼?其實就是“定”這個案件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所有的民事糾紛案件到了我們法官的手裡,都要給它“定性”,定了性,就確定了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了,那麼,我們就能夠找到這個案件所要適用的法律,可以對它適用法律,把這個案件審結了,糾紛和爭議依法處理了。現在的辦案就是這樣一個思路,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裁判方法。

那麼,法官如何定性呢?也就是說該如何判斷該案的法律關係呢?這首先要對該案的事實以及該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予以考察.具體又可包括四個步驟:

一是瞭解該案的大慨事實,明確爭議點及與其相關的法律關係,圍繞該核心關係還有哪些“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二者關係如何。就本案而言,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及被告的辮稱其各自提出的證據來看,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具有房屋的借用關係;訟爭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可能包括:房屋租用關係以及房屋的所有權關係.

二是該爭議焦點是否產生了法律關係。如好意施惠關係,由當事人的私人友誼調整,不構成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排除在法律關係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親戚相聚交談、鄰里之間相互串門等也不產生法律意義。如果根本就沒有產生法律關係,則剩餘的問題無須考慮。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對訟爭房屋的借用關係;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主體,這兩種關係均屬於法律關係.

三是要分析法律關係的性質,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關係、侵權關係、無因管理關係還是不當得利關係。確定不同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對於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本案的法律關係屬於合同關係和物權關係。

四是分析考察法律關係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客體。

確定法律關係的主體。首要的就是解決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涉及的人的範圍、在哪些當事人之間發生等問題。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具體來說,確定主體要確定如下幾點:誰向誰主張權利,是否與法律關係發生直接的利害關係,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確定具體的主體是誰?民事法律關係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例如,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本案,房屋的借用關係的主體的出借方為甲,借用方為乙,而房屋的所有權關係的主體要麼是甲,要麼是乙,上述這些是本案要查明的.

確定法律關係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任何個人和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必然要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法律關係的內容則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決定著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類型,明確權利義務的性質、效力、行使對於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債權為對人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當事人間發生拘束力,原則上只能對相對人主張;物權為對世權,任何第三人侵害皆產生排除妨害及侵權責任。再如,支配權以權利人單方意志即可直接實現,權利人得直接使權利發生作用,取得為權利內容的利益;而請求權必須依賴於相對人的行為才能取得為權利內容的利益。

明確法律關係的客體。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為法律關係的標的,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指向對象。例如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就無法確定,更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關係。

五是是否發生了變更、消滅的後果,以及考察變更、消滅的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關係的變動:法律關係的變動包括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法律關係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客觀事件以及當事人的意志和行為發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應變動。如權利的取得、喪失,權利內容或效力的變更等。

考察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法律關係的變動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即法律事實,法律關係之所以發生變動,其原因在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法律事實分為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自然事實包括事件和狀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實,並非都與法律關係有關,都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親戚相聚交談、當事人的內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產生法律意義。凡是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意義、具有一定的法律價值的事實,都可以成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不僅引起當事人預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夠引起當事人預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後果。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範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就能夠產生合同法律關係。如果該合同是無效合同,則不引起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包括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

考察法律關係的變動的客觀後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歷史方法的一個重要特徵。考察法律關係的變動過程,其中首先重點分析關係何時產生;其次考察關係是否發生了變動;最後確定關係是否已經終止。考察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具有重要意義,所謂分析案例的歷史方法就是依時間次序考察法律事實的變動,從而確定法律關係的變動,最終推導出相應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決。

此外,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和地點也對於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響。時間對於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清償期的到來、失權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義。地點對於清償地的確定、風險負擔、司法管轄、準據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上述這些步驟地考察,就本案而言,原告與被告之間並不存在所謂的對訟爭房屋直接的借用合同關係,訟爭房屋並非歸原告所有,而是屬於被告所有.

第二步驟,考察法律適用。

即在第一步確定的案件事實(小前提)的基礎上,查找適用核心關係與有關聯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大前提),這一過程就是邏輯三段論運用的過程。上述對法律關係的考察實際上是對事實的客觀分析,在確定法律關係的事實之後,應當進一步探討法律規範搜尋的問題,即查找適用核心關係與有關聯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仍然應當按照邏輯的三段論的模式展開。三段論的演繹法採取這樣一種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

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

結論:蘇格拉底會死

就上述我們所舉的案例而言,運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房屋的主人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對房屋的要求,包括要求房屋的主人搬出房屋.

小前提: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乙.

結論:甲沒有權利要求乙方騰房.

但是在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中,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公式,不是首先尋找大前提,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即對事實的認定。在這裡,法官不是先尋找法律對於房屋所有權的規定,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即對房屋的所有權主體這一事實的認定,然後再尋找大前提。因為法官必須首先接觸和認識案件事實,對事實有了基本的瞭解後,才能有目的地尋找法律規範。在確定了小前提後,按照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方式推理,將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後得出結論,即判決結果。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對三段論的推理過程的高度概括。

另外,需要強調的一點就是,法律關係分析法,它的特點是在運用形式邏輯三段論時,先考慮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實,然後再考慮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截然分開。嚴格的說,法律關係分析法所確定的事實並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例如關於法律關係性質的界定,本身就是一個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結合。另外有一些問題很難說究竟是一個事實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比如說,

:

某人開車將孕婦撞傷,究竟撞傷了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這不僅是一個事實判斷,還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對胎兒的主體資格是否承認這個法律問題。在對事實問題進行判斷的時候也不能離開法律規定單純討論,所以法官在裁判時必須目光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實之間往復流轉。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與法律關係分析法的比較

關於二者的地位問題,王利明教授在《民法案例分析法

探討》一文中,提出了民法案例分析應“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與法律關係分析法這兩種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獨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廢。”。作者認為,二者確實應當相互融合,相互交叉,在解決案例的過程中,確實應當相互借鑑,不應當運用一種方法而去排除另外的方法的運用,但是這兩種方法不可能地位相同。還有的學者認為,在民法方法論中,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不具有基礎性作用,比如〈〈民法方法論問題綜述〉〉一文中的作者認為“ 有關民法方法論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法律關係分析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兩種方法,這兩種方法基本上是作為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來適用的。過去理論和實務界把它們作為民法學的基本方法同等看待。通過對此兩種方法的研究,可以發現,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並不具有基礎性作用,二者在民法方法論的地位上並不等同,而是應有主次之分。法律關係分析法應作為民法學研究的基本分析法,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只在某些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有其重要作用,只能作為民法學研究的一種特殊方法。”,對於上述的觀點,作者不便於加以評述,因為對二者的地位問題,應該與看問題的角度有關,上述這篇文章的作者是站在民法學研究的角度上而作出的評價。

本人認為審查民事案件的方法,是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為主,同時輔之以法律關係分析法,並將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借鑑。

1、審查民事案件應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為主。

(1)法官裁判權的本質決定了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某一基本方法的選擇由實踐來決定,也就是某一實踐部門的性質決定了這一部門實踐主體的思維模式和基本方法。

法官裁判權的本質就是在當事人提出了訴訟請求的基礎上,通過對事實的認定,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是否全部訴訟請求。法官面對的案例,一般情況下是當事人已經鎖定請求權或者提出了具體的訴因,法官的職責一般也不允許幫助當事人選擇請求權或訴因,除非當事人只提出某項具體賠償請求,而沒有明確根據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基礎和法律依據。面臨請求權和法律關係已經鎖定的情況,法官只能以當事人的請求為核心,通過事實的認定,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其思路是訴訟請求——分析請求權——考察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所以說法官裁判權的本質就是決定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請求權。而作為民法學教學中的案例分析或者律師對案例的分析,其本質特點是根據案件事實,分析其法律關係,查尋其請求權,從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意圖通過訴訟途徑來保護自己的請求權的實現,其思路是,考察事實——分析法律關——尋找請求權——提出訴訟請求——獲得裁判的支持,顯然這一思路與法官裁判案件的思路是相反的。這一本質特點決定民法學研究的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應當是法律關係分析法,而不是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2)法官行使裁判權的基礎就是請求權,這也決定了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思路是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全部的民法規範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行為規範,一部分是裁判規範。民法的行為規範是講一個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應該怎麼去做;裁判規範,是在當事人發生民事權益爭執到法院來訴求解決糾紛的時候,法官怎麼來裁判這個糾紛的規則。民法就是由這樣兩部分規則構成的。民法規定的更多的規範,並不是給法官規定的,或者說不是直接給法官規定的,而是給民事主體規定的,是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權利行使的規則。當然,這些規定對於法官也是有意義的,這就是在爭議發生之後,法官在判斷究竟是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的時候,把它作為行為衡量的標準,確定哪一方違反規則。只有民法那些關於權利保護的規定,才是給法官規定的規則,這些就是權利保護的請求權問題。所以,請求權是法官的裁判權的基礎,沒有請求權,法官的裁判權對這個具體的糾紛案件無權行使,只有權利人享有請求權,法官才能夠接受他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1]

所以,請求權的方法,是個最基本的裁判方法。這個裁判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我們要受理。特別是立案庭,案子一起訴都到立案庭,我們要不要立案,能不能立案?就要看原告有沒有請求權。有請求權我就受理,沒有請求權我就不受理。立案庭不審理具體案件,僅僅是審查夠不夠立案,最終的裁判是由審判庭來做的。所以請求權部分對立案庭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這就是說,請求權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特別是在涉及裁判的時候,沒有請求權,你根本就不能向法院起訴。

(3)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是大陸法系國家最常用的案例分析法。

眾所周知,大陸民法立法採用的是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儘可能將共通的事項加以歸納作為通則,由此使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成為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的體系,法律的適用日漸趨向複雜化、技術化。而我國又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因此,我國的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自然順理成章的採用了這種方法。[1]

(4)貫穿整個民法典的線索,主要是權利與法律行為。而請求權正是權利作用的樞紐,不同的權利產生的請求權是不同的。債權的主要作用在於請求債務為一定的行為,自然請求權於其乃屬根本。支配權、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權利受不法侵害時,也是以請求權作為其救濟方法(如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形成權與請求權也具有密切關係,可以說是請求權發生的前提。

(5)給付之訴在民事訴訟中數量佔比高。民事訴訟雖有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三種,變更之訴和確認之訴並不適用請求權理論,但後兩種訴訟在民事訴訟中佔很少,給付之訴佔絕大多數,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規範基礎,所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是解決民事案件的最主要方法。

(6)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與法律關係分析法相比對案件的裁判效率更高,更簡便。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使法官可直接探尋當事人主張的請求權規範,發現法律,提高思維的明確性,迅速把握案件的關鍵,而不易被複雜的案情困擾,有利於對案件事實理性的思考,簡化思維過程,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出正確的結論。故“在作為思維方法工具的方法論體系中,法律發現是法律思維第一必須應用的方法”法律關係分析法首先分析案件事實,而不是從請求權人手尋找當事人的請求權的基礎,對案件分析解決缺乏直觀性,容易糾纏於複雜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之中,不利於抓住解決案件的焦點問題,效率難以提高。

另外,請求權檢索方法因為逐一檢索請求權體系,會避免遺漏;並且不用將案件事實的所有法律關係納入考察視野,只需把握與請求權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規範即可,不必從頭那些考察無重大關聯的法律事實,因而適用較為便捷。此外,在大多數案件中,當事人的主張都是以請求的方式表現出來,訴訟上的爭議多為給付義務的爭議,請求權檢索的方法也能適合實務的需要。

正是以上幾點的原因所,所以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實務當中分析民事申訴案件時,逐漸形成了把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作為分析民行案件的基本思路。

2、審查民事申訴案件也應輔之以法律關係分析法

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審查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應當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為主,但是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有其缺點,應當輔之以法律關係分析法。

(1)因為按照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要對可能涉及的各種請求權逐項進行檢索,如無權處分涉及到侵權的請求權、合同的請求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等。按照此種分析方法,必須要進行逐一的檢索,失之繁瑣。同時,有時還會陷入多項請求權之中,必須要熟練各種請求權才能很好地運用,否則難以把握。

(2)請求權基礎就是指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具體適用的條文。但我國由於民法典沒有制訂,現行法體系比較雜亂零碎,難免有許多法律疏漏,請求權體系尚不完備,檢索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如完全依照現行法律檢索請求權,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3)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適用範圍,在某些案例中,可能並不存在請求權。例如,授權行為的法律關係本身不存在請求權;無權代理中本人的追認權亦然。在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中,由於不涉及請求權,因而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就難有適用的餘地。此時就需要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決。例如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單方法律行為的爭議、確認物權、確認繼承權、以及合同撤銷、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權的爭議。

(4)請求權的基礎不能揭示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和內在結構。例如,它不能揭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客體,而客體有時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此時仍有賴於法律關係分析方法的運用。

[1]王菊英:《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對民事實例解決的價值》2005年8月肇慶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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