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審查方法之爭議焦點審查法

民事判決書審查方法之爭議焦點審查法

愛因斯坦說過,成功是勤奮+正確的方法+0.1%的智力。可見正確的方法對於一個人的成功是很重要的。審查法院民事判決書,當然也必須要有正確的方法,如此,則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不同的角度,審查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比如從是聽取當事人意見為標準,可以分為間接審查和直接審查,間接審查就是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進行的審查,而直接審查則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再比如,從審查的材料來看,分為書面審查和調查,如果所審查的材料主要是案卷材料,則稱為書面審查,如果在審查中還要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則需要實地調查,這種方法為調查。

此處所介紹的審查方法,主要是以審查案件的思維進程為標準來進行的分類。一般來說,按照審查案件的思維進程分為以下幾種方法:爭議焦點審查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律關係分析法審閱法以及評判民事審判活動法。下面分別予以介紹。

一、爭議焦點審查法

(一)爭議焦點審查法的概念、地位和理由

所謂爭議焦點審查法是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審查民事案件時尤其是辦理申訴案件時不是對全案進行審查,而是針對當事人所存在的爭議焦點進行審查。

爭議焦點審查法是審查民事案件尤其是辦理申訴案件的首選方法,其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申訴案件的特點決定了辦理民事申訴案件的方法不必全案審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在運作過程中存在重大差異,從證據規則來看,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一是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作用不同。言詞證據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而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很難單靠言詞證據完成舉證責任。二是當事人陳述的意義不同。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單獨成為定案的依據,且翻供十分普遍。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陳述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獨特效力,還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如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構成自認,對當事人本人和法院產生拘束力;禁反言等。因此,民事訴訟不必擔心當事人翻證,事實上當事人也很難翻證。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刑事訴訟中控方承擔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都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四是證明標準不同。刑事訴訟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每一個犯罪構成要件都要有相應證據證明,且證據之間要能相互印證。民事證明標準則稱為“高度蓋然性原則”或稱“優勢證據原則”,即哪一種可能性更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根據舉證責任主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證明標準,對於行政機關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說,雖然其證明標準也具有嚴格的標準,但相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就沒有那麼嚴格,而在原告應舉證的情況下,其證明標準就具有優勢證據原則的特點。基於以上特點,所以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於民事申訴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內容原則上不予審查。

其次,民事申訴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其實已經很明顯,因此沒必要全案審查。民事申訴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甚至再審,雙方當事人要麼對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有爭議,要麼對法律適用有爭議,所以說焦點很清楚,此種情況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就要把大量的精力和時間用在對爭議焦點的審查,尤其是決定是否立案時,更應當如此。

第三,案多人少的現實情況,使爭議焦點審查法成為提高效率的途徑之一。近年來,民事申訴案件明顯上升,大量的重複申訴案件積壓在法院和檢察機關,但是法官和檢察機關的辦案人手又配備不足,尤其是省級院以及最高檢和最高院,要解決案件積壓這種老大難的問題,除了在辦案機制方面想對策、搞創新之外,提高辦案效率也是必須的,如何來提高辦案效率,這就要在審查方法上下功夫,而爭議焦點審查法無疑是較好的選擇。

第四,民事申訴案件的特點以及人的思維習慣也決定了應

當成為審查民事案件的首選方法。民事申訴案件的特點就是不服法院的民事裁判,申請法院再審或者申請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並提出抗訴,也就是說申訴人認為法院的民事裁判部分錯誤或全部錯誤。這一特點決定了申訴人必將在申訴書中指出法院裁判錯誤的地方,實質上也就是爭議焦點所在。人類的思維習慣,通常是針對問題所在,集中主要精力,對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而不是將主要精力用在其它次要問題方面。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接到申訴案件後,當然會首先了解申訴人不服法院裁判的所在,也就是了解爭議所在,然後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對爭議問題的審查方面,並經過審查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爭議焦點審查法的運用

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應當如何來運用這種方法呢?現結合具體的案例予以介紹。比如張某、蔣某申請抗訴案。

張某、蔣某申請抗訴案

一、當事人及案件基本事實

申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男。

申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蔣某,女。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博雷重型機床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縣雷甸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高某,總經理。

2006年4月25日,張某、蔣某與浙江博雷重型機床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雷公司)簽訂了一份《關於浙江博雷重型機床(杭申)製造有限公司委託蔣某為重慶地區代理商的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張某、蔣某與博雷公司確定合作關係,由張某、蔣某為博雷公司在重慶銷售J23、J21、JS21、J31等系列機床產品。合同第三條約定:“…進樣機時由乙方(即蔣某)墊付的所有費用及賣出時的吊裝費由甲方(即博雷公司)負責支付。”2007年12月19日,博雷公司出具一份《對帳單》載明:一、樣機機床J23-6.3T壹臺,單價5200元;JA23-63T壹臺,單價48000元;JB23-35T貳臺,單價22300元;JA23-40T壹臺,單價29300元,J21-25T壹臺,單價100000元;JA23-63T臺,單價28300元。樣機機床總計數量染臺,總價貳拾陸萬伍仟肆佰整(265400)。二、已銷未結貨款明細:截止到2007年12月19日止,已銷機床款及門市部返利款全部結清。但該對賬單上沒有張某、蔣某的簽名確認。2008年8月12日,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詢問筆錄(刑事)”(以下簡稱“詢問筆錄”)中記錄有蔣某的陳述:“在2007年12月19日我與博雷公司有個對賬單,除了7臺樣機之外,已銷售的機床款都是與博雷公司結算清楚了的。”另,2006年7月,蔣某租賃重慶含谷機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場A區67號門面使用,銷售機床設備。2009年3月31日、2009年6月25日,蔣某共計支付租金12237元。

2009年4月22日,博雷公司以張某、蔣某違反合同約定,擅自銷售其他品牌的機床、貨款未及時結算為由,將張某、蔣某訴至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張某、蔣某向博雷公司返還7臺機床(價值人民幣265400元)。2009年6月1日,張某、蔣某提起反訴,稱博雷公司單方面要求返還機床的行為,損害了其利益,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理應由博雷公司承擔,要求判令博雷公司賠償張某、蔣某經濟損失37374元(其中吊裝費23426元,半年租金13948元)。2009年7月10日,經博雷公司申請,重慶市大渡口公證處對張雲發、蔣某處五臺機床進行了證據保全。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審理後認為,張某、蔣某與博雷公司簽訂的代理銷售機床的代理商合同合法有效。在法庭審理時雙方都表示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之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應當進行結算和清理。在本案中,針對本訴,博雷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張某、蔣某處還存有其所有的樣機七臺,這些物品張某、蔣某應當返還。針對反訴,鑑於博雷公司主張張某、蔣某違約未提出相應證據,博雷公司亦未有證據證明其在本案審理之前履行了解除合同的必要的法律程序,故博雷公司提出雙方在2008年8月即解除合同關係的主張,不予採納。雙方合同關係在本案審理時依法解除。根據博雷公司的自認,雙方確實約定由博雷公司承擔張某、蔣某的租賃場地費用。故張某、蔣某2009年的已發生的租賃費應由博雷公司承擔。張某、蔣某主張的吊裝費,雙方合同中雖有約定由博雷公司承擔,但因張某、蔣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吊裝費23426元已實際發生,故對此項訴請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張某、蔣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返還博雷公司機床七臺;二、博雷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張某、蔣某租金12237元;三、駁回張某、蔣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蔣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博雷公司對其主張的“在上訴人張某、蔣某處尚存有樣機7臺”之事實,提供了合同、對帳單、公安詢問筆錄、公證書等證據,其中2007年12月19日對帳單雖未有張某與蔣某的簽名,但蔣某在此後即2008年8月12日公安機關對其所作的“你作為博雷公司的代理商,在機床設備的銷售方面你與博雷公司是怎麼結算的”的詢問時,蔣某陳述“在2007年12月19日我與博雷公司有個對帳單,除了7臺樣機之外,已銷售的機床款都是與博雷公司結算清楚了的”,該陳述內容與對帳單載明的內容一致。故博雷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能夠印證其主張的事實。而張某、蔣某提供的送貨單形成時間為2007年6月9日,並不能對抗此後形成的對帳單及詢問筆錄的效力。關於吊裝費23426元,張某、蔣某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已經實際發生。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張某、蔣某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申請抗訴理由

張某、蔣某不服二審生效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其申訴理由為:1、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和12月19日的對帳單都不具有真實性,原審判決將這兩份根本不具有真實性、申訴人已經提出異議的證據作為事實認定的基礎,導致結論錯誤。原審判決以公證照片中機床銘牌標有“杭申機床”字樣,與代理合同、對帳單一致,從而得出公證事實與申請人陳述事實不一致,進而認定公證書構成對申訴人的送貨單的反證,該推理與事實不符,邏輯錯誤。原審判決對申訴人提交的送貨單和紹興市銘信機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證據均沒有作出正確認定。對送貨單該重要證據一筆帶過,且認為公證書構成對該證據的反證,與事實嚴重不符。原審判決直接將12月19日的申訴人沒有簽字的對帳單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並作為判決要求返還機床型號和單價的依據,申訴人認為這一事實認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原審判決未對申訴人要求支付吊裝費的事實加以認定。申訴人提交的代理合同和送貨單的證據,完全可以證明雙方按照貨款總額的1%計算吊裝費的事實,且實際已經產生。2、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理應由被申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雙方系代理銷售關係,被申訴人理應提供機床的出庫單,送貨單、對帳單、款項來往憑證等直接證據來加以證明。但被申訴人至始至終沒有提供七臺機床在申訴人處的直接證據,且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鏈,來反駁申訴人的證據。理應由被申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針對該案,該如何審查呢?

首先,應通過閱讀案卷材料主要是判決書、申訴狀等歸納出本案爭議的焦點。通過閱讀本案的判決書與申訴書,可以歸納出本案雙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兩點:一是被申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訟爭機床在申訴人處;二是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錯誤。

其次, 圍繞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問題一般不審查。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主要就是申訴人申訴的問題。爭議的是證據問題就審查證據,爭議的是事實問題就審查事實,爭議的是法律適用問題就審查法律適用,爭議什麼就審查什麼,重點明確,直奔主題,要有針對性。本案,我們在審查時,就應當審查針對上述兩個焦點問題予以審查,對於法院審判程序問題、雙方所簽訂的代理銷售合同否有效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等不應進行審查。

第三,在審查的內容上,以審查申訴主張和理由為限,注意審查申訴主張有無超出原審訴訟請求和審理範圍的新的主張,另外,在審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時,還應分析判斷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如果不正確時,是否存在另外的理由可以支持申訴人的請求。本案中,雖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有兩點,但這兩點理由在表述上均有問題,尤其是第二點理由實質上是不正確的。

第四,在審查的方法上,注意聽取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對方當事人的陳述、答辯。在辦案中很有必要強調這項工作,法官、檢察官淪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要求立案後向對方當事人送達申訴狀,對方當事人沒有提交陳述意見的,要附有承辦人的書面說明。

第五,在審查的目的上,是為了判斷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抗訴條件。本案,通過審查,發現法院在證據採信上存在錯誤,也就是說,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訟爭車床在申訴人處,但事實上這些證據並不能形成優勢證據證明訟爭車床在申訴人處。因此,對該案應予以抗訴。

(三)爭議審查法適用的例外。

爭議焦點審查法雖然是民行申訴案件的首選審查方法,但是這種方法一般來說適用的案件主要還是案情比較簡單,爭議焦點比較少的案件,特別是有關程序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一般使用這種方法可以快速高效。而對於比較複雜的案件,尤其是牽涉到事實問題,以及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攪在一起時,使用這種方法還不能很好的分析案件時,就要使用其他的方法,來分析處理案件。另外,針對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裁判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二是審判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三是程序嚴重違法,嚴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對這三種情形,即使當事人沒有異議,法官、檢察官也應主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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