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9岁女子在幼儿园砍伤14名儿童,是否应该死刑?

宝盒里的潘多拉


10月26日9时30分许,巴南区人刘某(女,39岁)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刘制服。巴南警方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受伤孩子送医救治。


因尚未公布原因,该妇女的行为涉嫌两种罪名: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如果该妇女持有伤害的故意,且被砍伤的孩子有重伤或者残疾,死亡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该妇女没有任何原因的跑来幼儿园砍人,那么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为十年。

三、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该妇女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孩子的母亲,我真的不希望出现严重后果,同时我希望该妇女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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