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下自然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裡的銷售方,一般情況下是已經辦理過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領取發票來進行開具。但是,如果銷售方是自然人個人呢?自然人在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是不能主動申請領用發票的。那如果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比如向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怎麼開具發票呢?能不能提供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答案是可以的。在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情況下,自然人如發生銷售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等行為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哪種情形下自然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票?


一、自然人的稅法定義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的定義,增值稅所稱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新頒佈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三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說,自然人在稅法上,等同於稅法條文中的“其他個人”。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這裡所稱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指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請注意這裡的“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這就為稅務總局確定自然人可取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依據。

三、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

截至目前,自然人發生以下三種應稅行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是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購買方不屬於其他個人時;

二是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不屬於其他個人時;

三是自然人為保險、證券、信用卡、旅遊等企業提供代理服務時。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供的資料

1.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個人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

3.購貨方和銷貨方的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賬號、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4.銷售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原件/複印件

5.由保險公司等為個人代理人彙總代開時,應提供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

五、備註欄要求

1.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3.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六、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有兩個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

(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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