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中
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
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
没有填表的
请于12月5日前到各采集点进行信息录入
据了解,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12类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
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
退役士兵
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回乡生产、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原、按政策取消待遇的退役士兵。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复员军人
1、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残疾军人
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
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烈士遗属
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病故军人遗属
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家属
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各类采集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待遇、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
此次信息数据采集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
各乡镇(办)负责对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各乡镇(办)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为集中采集点。
全市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退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相关部门为采集点。
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本次信息采集工作需要在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请各被采集人尽快到相应采集点采集信息。
咨询电话:237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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