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犯罪的几个显著特点

邪教和犯罪是一对双生子,只要邪教组织还存在一天,它的犯罪活动就不可能消亡。

邪教的犯罪活动涉及方方面面,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如伤人、杀人、强奸、绑架等;二是侵害公民的财产权,每个邪教教主都从痴迷人员手中榨取巨额财富,李洪志在美国的十余套房产便是典型的例子;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如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法轮功”制造的“1·23自焚”事件等。

邪教犯罪的几个显著特点

东京地铁毒气事件

这些犯罪行为,无论哪一种都危害巨大,值得高度警惕。综合起来看,邪教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类型,与一般的犯罪行为区别较大,它有着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犯罪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非常直观。首先以“全能神”的“招远血案”为例,张帆、张立冬等人当众打死一位不愿提供电话号码的女士,除未成年的张某外,参与行凶的人都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帆等人也是受害者,因为其行凶动机是为了除“邪灵”,根源是由“全能神”邪说“洗脑”所致。另外再看“法轮功”的关淑云杀女案、傅怡彬弑父杀妻,犯罪主体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反而认为是在帮助亲人“解脱”。这个观点并不是为这些犯罪的邪教痴迷人员推卸罪责,而是点明很多邪教犯罪都是在邪教组织(邪教教主)的教唆、诱导下发生的,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受邪教思想毒害的牺牲品。

二是严密的组织性。邪教在某些情况下非常类似于黑社会和恐怖组织,有着严密的组织制度、严厉的教规、严苛的程序。如前文提到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奥姆真理教”专门成立了多个“袭击小组”,专人负责,分别对折叠千代田线A725K、折叠丸之内线A777、折叠丸之内线B801、折叠日比谷线B711T等列车下手。还如“全能神”所谓的“护法队”,职能清晰,分工明确,收到指令后行动迅速,手段残忍。此外,“门徒会”设有“总会”“大会”“分会”等多个等级,分不同层次开展不法活动;“华藏宗门”编制《华藏宗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时准备与政府展开对抗。这些都充分说明,邪教犯罪有预谋有组织性。

三是较强的隐蔽性。诸多的案例告诉我们,发生在邪教内部的犯罪,很难被发现。而且即使发现了,也很难查证。最突出的有两类,一类是邪教主敛财,这属于诈骗罪,但受害的痴迷人员往往是在“自愿”情况下将钱财“奉献”出去的,而且受骗的时间跨度很长,到了后来连当事人都已说不清数目和细节。另一类是性侵,受害的女性往往因舆论压力难以启齿,隐瞒受害事实,导致邪教头目的强奸行为难以定罪,如荒淫无度的“摄理教”教主郑明析遭到国际通缉后,韩国警方希望受害女性站出来为自己所受的伤害举证,她们大多选择了拒绝和沉默。再加上邪教都刻意隔绝痴迷人员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使得邪教犯罪更具隐蔽性,短时间内很难被外界发现。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要更加注重加强防邪反邪力度,尽量减少出现邪教犯罪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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