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羣衆 引以為鑑!衢州一女子不滿交警處罰 發朋友圈辱警被拘

廣大群眾 引以為鑑!衢州一女子不滿交警處罰 發朋友圈辱警被拘

微信朋友圈已成為廣大群眾網上社交的重要場所。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在朋友圈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 但是在朋友圈裡發佈不當言論可能會惹來一定的麻煩。哪些內容不能發,你應該有所瞭解!

10月22日,衢州市衢江公安分局樟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微信名為“A夏至未至”的網民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條侮辱執法交警的內容,隨後民警將該網民傳喚回所裡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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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網友真名為蔡某某,浙江寧波人,在衢州振興中路開了一家童裝店,樟潭派出所民警對該內容固定證據,開展分析研判並將蔡某某傳喚回所裡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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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當天下午3點40分左右,蔡某某騎著電動車替朋友寄快遞回來途中騎到了機動車道上,在經過東跡大道57號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攔了下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對其作出了10元的處罰,就在民警開具處罰決定書時, 蔡某某情緒激動了起來。

在此期間, 蔡某某還拿起手機拍攝了一張交警的照片, 接受處罰後, 蔡某某氣憤地騎車離開。就在2分鐘後,她便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條辱警信息,並配上執勤交警吳彬和處罰決定書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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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蔡某某的微信好友有1500餘人, 朋友圈中發佈內容對執法交警進行人格侮辱,影響惡劣, 後經民警教育,蔡某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對當事民警公開道歉。

對此,常山廣大群眾要以案為鑑、吸取教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有嚴格的規定,依法執行公務神聖不可侵犯,若公民對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罰不滿意,可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若僅僅是為了發洩個人情緒,公然在社交網絡上惡意侮辱他人,都是對法律的無視。 網絡非法外之地,網民有發言權的同時也需為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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